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县落实中国气象局“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2年9月12日
崇明县落实中国气象局“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气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2012年“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要求,决定用三年时间,通过“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把崇明建设成新农村建设气象工作示范区。为确保崇明“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通过“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完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提升农业气象科学管理水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将气象现代业务体系建设延伸至农村,提高农村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为崇明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提供气象保障。
到2014年,实现“三农”气象服务专项“两个体系”建设目标,即:以扩大农村公共气象服务覆盖面为重点,深化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以强化面向生产一线的农业气象服务为重点,深化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创新气象为农民服务、为农业经济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模式,力争用3年时间把本县建设成为新农村建设气象服务示范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以需求为牵引,以服务为引领,扎实推进“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提高气象为“三农”服务水平,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
坚持政府主导、气象主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新农村建设气象工作新机制,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建的工作格局。
坚持工作创新、示范带动。围绕上海气象现代化建设和基层气象台站综合改革目标,加强新农村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建设,大力提升农村公共气象服务水平,提高农村气象灾害的防御能力。
坚持统一设计,分步实施。围绕崇明现代生态农业建设,科学把握近期建设目标和未来三年总体目标的关系,明确“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的阶段性和总体目标任务,确定具体实施计划,稳步有序落实“三农”专项建设任务。
三、建设内容
(一)建设新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1.建立健全基层气象管理网络。一是加强组织管理,乡镇分管农业或防汛领导为气象工作分管领导。二是按照“有职能、有人员、有场所、有装备、有考核”的“五有”标准,建立乡镇农村气象信息服务站,建立健全气象信息员队伍,规范气象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建立聘任及考核机制,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2.建立气象灾害预警平台。一是建立本县多灾种早期预警平台,开发新一代气象灾害预警和综合服务系统。二是按照农村公共气象服务和建设现代气象业务体系要求,形成统一业务、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综合发布平台。设立实况实时显示屏,提高农村气象预报预警能力。
3.建立农村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建设完善18个乡镇区域自动气象监测站、3-4套农业气象特种观测设备和4-5套气象灾害视频实况监测设施,初步形成集地面观测、梯度观测、雷达观测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农村立体气象探测网,提高农村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4.编制《崇明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一是结合本辖区内不同的地理环境、功能布局以及行业特性,分析区域气候及气象灾害特征及其分布,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二是编制《崇明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为建立以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与城乡建设防灾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灾减灾体系和科学编制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制定相关基础设施防御标准提供依据。三是根据《崇明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办法》(见附件2),试点开展乡镇气象灾害防御认证工作并逐步推广。
5.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和预案的动态管理。一是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体系。二是完善《崇明县处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专业队伍,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建立农村气象科普网络。一是加大气象科普宣传力度,面向农村不同群体,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宣传和实践活动。二是充分发挥各种公共媒体宣传优势,在《崇明报》、“崇明气象网”等发布中、短期预测、预报,并介绍本地的天气特征和气象科普知识等。三是在试点镇、村设立气象科普宣传栏,加快气象科学知识普及,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
(二)新农村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
1.开展农用天气预报服务。与县农业技术部门合作,建立会商制度,针对本县主要农作物、蔬菜、种养殖业、设施大棚农业气象条件调控和农业气象灾害防御等关键农事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生产决策部门或决策者开展农用天气预报服务,指导农民科学安排农事活动,提高农民经济效益。
2.创新气象为农服务模式。创新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行业协会、种养大户开展“点对点”的气象服务,建立涉农专业服务用户群,提供有针对性和精细化的专业气象服务产品,特别是在重要农事季节来临前,根据农业生产需求提供滚动专题气象服务,提高气象服务效能,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3.制定崇明农业气象服务周年方案。根据“三农”气象服务专项的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崇明农业气象服务周年方案,明确服务产品用语、格式和内容,服务产品发送方式和渠道,服务对象、流程等。
4.建立农业气象业务平台。在农业气象周年服务方案基础上,综合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和完善集气象、农情信息处理、发布、服务效果评价为一体的与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农业气象业务平台。
5.建设气象为农服务示范基地。选择示范基地设立天气预警、农业气象灾害和灾情警示标识或预告栏,设立防灾减灾、农情、农事操作宣传专栏,开展农业气象服务试验研究,打造集气象观测、研究、服务于一体的区域特色农业气象服务新模式。
6.构筑雷电安全防线。全县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学校、宾馆、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等,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全覆盖。全面开展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崇明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联席会议(附件1),确定各阶段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确保专项建设顺利推进。
(二)机制保障
为确保专项建设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建立领导联系项目制度、督查考核制度、定期汇报制度等,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问题。每年年底根据推进进度和完成情况组织考核和验收。
(三)资金保障
按照“统一部署、统筹安排、相互匹配”的原则,建立健全气象为农服务稳定投入机制,将气象为农服务运行维持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气象为农服务专项建设资金落到实处。
附件:1.崇明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崇明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上海市崇明县气象局
2012年8月22日
附件1
崇明县“三农”气象服务专项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冯志勇 崇明县副县长
成 员:史红仙 县气象局局长
何 澄 县水务局副局长
吴新平 县科协副主席
宋汉忠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冬卫 县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沈耀家 崇明安信农保总经理
邹锦忠 县农委副主任
陆惠星 县教育局副局长
陈 群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惠标 县交通港口局副局长
武俊夏 县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施 军 县政府应急办副主任
秦志刚 县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副局长
袁永达 县文广影视局副局长
黄 晖 县财政局副局长
龚 伟 县旅游局副局长
蔡正荣 县民政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史红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崇明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气象灾害的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乡镇(包括公司、园区)、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乡镇(包括公司、园区)、村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同时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有气象信息员,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乡镇(包括公司、园区)有1名负责人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1名或1名以上的气象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负责人和1名气象信息员,负责灾害性天气应急工作;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可在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安置转移人员;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局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能及时分发传播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如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预警的装置(包括广播、显示屏等);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初审;
(二)县气象局经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后报县政府应急办审核;
(三)凡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证书和标识。
第七条 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识。
第八条 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乡镇(包括公司、园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取得明显成效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