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旅游局制定的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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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6-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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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6-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旅游局制定的《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加快崇明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围绕生态岛建设的总体目标,为进一步发挥本县旅游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生态休闲旅游产业,根据《崇明县旅游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扶持的对象主要包括:注册并落户在本县、具有良好财税信用的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产品和旅游项目开发企业、农家乐等;组织招徕游客来崇旅游的非在崇旅行社。 
  第二条  鼓励企业投资开发旅游功能性项目
  1、对在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发展区域投资建设具有较强吸引力和带动效应的旅游功能性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的资金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或给予两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引进的在县政府确定的旅游重点发展区域的旅游功能性项目,自开业起三年内,按其对本县财政的实际贡献,给予3年50%的扶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争创旅游品牌
  1、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国家5A、4A和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奖励800万元、400万元、50万元。
  2、依据《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镇(村)被评定为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依据《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和《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旅游景区(点)被评定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依据《绿色旅游饭店》标准,旅游饭店被评定为国家金叶级绿色饭店、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
  5、依据《上海旅行社服务质量要求及等级评定》标准,旅行社被评定为上海市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6、依据《上海市名牌推荐办法》和《上海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行动方案》,旅游企业被评定为“上海市名牌服务”、“上海市品牌服务”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0万元。
  7、依据《上海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标准》,农家乐被评定为三星级、二星级并取得相关证照的,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无餐饮功能的分别按80%奖励)。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发市场
  1、对组织游客来崇旅游的旅行社,在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消费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出部分给予分级奖励,即超过10万元、30万元、90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5元/人次、8元/人次、10元/人次。
  2、对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旅游企业,由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根据其活动的组织规模、投入情况及市场影响力,给予实际投入成本2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
  1、对企业开发崇明名特优土特产品,被市级以上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评定为“上海市名特优土特产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企业开发具有崇明特色的旅游纪念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投入批量生产销售的,给予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引进培养旅游人才
  1、对旅游人才引进的补贴,按照《崇明县2012—2016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人才发展实施计划》的细则执行。
  2、对旅游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证书培训的,参照我县相关培训补贴政策给予一定扶持;对旅行社组织导游员参加中级、高级、特级导游或外文类导游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的,给予实际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人数培训费100%的奖励。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要求
  1、扶持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具体程序为相关单位先行进行申报,由县旅游局受理初审,再由县旅游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进行审定,最后由县财政局核拨相应资金。
  2、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单位,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申报资格;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3、相关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同时取消该单位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4、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暂定三年。原崇府发〔2009〕15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2、本办法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旅游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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