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2-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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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 发文字号:

    崇府发〔2012〕69号

  • 成文日期:

    2012-05-16

  • 发布日期:

    2012-05-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扶持崇明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调优我县农业产业结构,稳定粮食生产,扩大蔬菜生产规模,扶持崇明特色农产品生产、营销和规模化发展,加快发展本县高效生态农业,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实施对象

  (一)扶持对象为注册并落户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崇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和农业科研单位以及本市户籍农民。

  二、确保地产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继续实施中央、市有关粮食生产配套补贴政策。中央、市对水稻农资综合补贴90元/亩,县配套30元/亩。市财政对水稻种植补贴80元/亩,县配套6元/亩。继续实施我县主要农作物统一供种,供种目录由农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三)推广和优化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对机械化育插秧专业服务机构,按购置插秧机及育插秧配套设备总价,中央、市财政补贴50%,县财政配套补贴35%。对实施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的农户或种植单位每亩补贴50元/亩,其中市补贴20元/亩、县补贴30元/亩。对机械化育插秧专业服务机构,按实际机插秧面积,补贴20元/亩。

  (四)继续实施蔬果产业冷链保鲜配套扶持。在本县范围内从事蔬果生产连片面积300亩以上的生产机构,按冷链设备的建设总价,市财政配套补贴50%,县财政再配套补贴25%。

  (五)加强蔬菜综合直补配套补贴。对本县范围内常年从事蔬菜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种植机构以及2亩以上蔬菜种植户实施蔬菜综合直补配套补贴。以市财政补贴额度为基数,县财政配套市补贴基数的1/3。

  蔬菜扶持政策方面,继续执行崇农农〔2011〕18号文件,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六)鼓励崇明白山羊规模养殖场建设。对符合崇明白山羊产业规划布局,规模在300头以上的新建场给予一次性补贴,经县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扩繁场补贴15万元/座,肉羊场补贴10万元/座。

  (七)扶持崇明白山羊生产发展。白山羊养殖户从县农业部门认定的良种扩繁场购买个体在15公斤以上种羊的,给予300元/头的补贴。对白山羊研究所,经县农业部门考核达标后,每年补贴工作经费20万元。

  (八)扶持商品蟹养殖。对注册并落户在本县养殖机构及个人,已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获得“三品”农产品认证之一的、连片养殖100亩以上的县内精养商品蟹基地,给予300元/亩补贴。

  (九)继续扶持发展和稳定经济林。本县行政区域内新种植的、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经济林(不包括藤本植物),给予900元/亩的补贴,其中第一年补贴30%(即为270元/亩),余下70%(即为630元/亩)待第四年成林产果验收符合标准后给予补贴。对已建成的经济林给予适当的生态补贴,补贴细则另行制定。

  三、鼓励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

  (十)继续扶持农产品认证。对通过“三品”认证的、规模化生产的产品和基地给予补贴初次获有机食品认证的补贴6万元/基地,到期保持认证的补贴2万元/基地;初次获绿色食品认证的补贴3万元/产品,从第二个产品起补贴1万元/产品,到期续展的补贴1.5万元/产品,补贴总数不超过5个;初次获无公害农产品整体认证的补贴3万元/基地,到期复查换证的补贴1万元/基地初次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补贴0.5万元/产品,从第二个产品起补贴0.2万元/产品,到期复查换证的补贴0.2万元/产品,补贴总数不超过5个;获得补贴的农产品基地连片种植面积需100亩以上,水产品基地连片养殖面积需300亩以上,畜产品基地需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

  (十一)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机构,奖励10万元;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或“上海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机构,奖励15万元;如同一产品品牌分别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称号的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通过创建获“国家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区)”称号的机构, 奖励10万元;获“上海市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试点”(包括示范区或基地、示范镇)称号的机构,奖励5万元。

  四、鼓励特色农产品对接上海市场

  (十二)鼓励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县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入崇明绿色食品产销联合会(以下简称“绿联会”)。绿联会成员单位生产的生态特色农产品使用绿联会标识的,由绿联会统一进行产品质量保险,保费由县财政补贴90%,绿联会成员单位承担10%。

  (十三)经县政府同意由绿联会组织的崇明生态特色农产品推介会,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责安排。经绿联会审批同意,绿联会成员单位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相关费用由县财政给予3~5万元补贴。

  (十四)经营规范且服从管理的绿联会成员单位,在上海市中心城区租赁门店开设崇明生态特色农产品专卖店或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年租金60%的补贴;在标准化菜场租赁摊位销售崇明生态特色农产品,经营期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年租金80%的补贴。

  (十五)鼓励同一品种农产品的品牌资源整合。由五个以上生产同一农产品的合作社组成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使用统一包装、品牌名称,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给予合作联社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万元。

  (十六)鼓励绿联会成员单位对崇明生态特色农产品进行包装设计,凡符合新颖、时尚、生态的要求,经绿联会组织评审,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十七)鼓励种植绿肥。凡列入乡镇区域计划、连片规模种植绿肥30亩以上,并与单季稻生产轮作,给予绿肥种植补贴不少于352元/亩。其中市财政定额补贴150元/亩,县财政补贴152元/亩(含绿肥种子每亩统供种子价),其余由乡镇财政配套补贴,不少于50元/亩。凡列入县、乡(镇)属地化上报的市、县属相关种植单位(企业),给予绿肥种植补贴不少于302元/亩。其中,市财政定额补贴150元/亩,县财政配套补贴152元/亩(含绿肥种子每亩统供种子价)。

  (十八)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对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农机手或农机(农业)专业合作社实行45元/亩的作业补贴。其中市财政补贴36元/亩,县财政配套补贴9元/亩。

  (十九)推进农村中小型生猪养殖场整治。鼓励在中小型生猪养殖场周边建立沼气工程点,对消化吸纳养殖废弃物生产沼气,并向周边居民商品化供应的机构给予产气补贴,以提供沼气数量为依据,产气补贴1.5元/立方米。

  (二十)保障本地户籍农民工权益。在基地面积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劳动服务半年以上的本县户籍农民工,可申请办理一份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县财政补贴90%,合作社承担10%。

  六、鼓励农村土地规范流转

  (二十一)对组织协调农村土地流转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60元/亩的工作补贴,经考核后分三年平均兑现。其中县财政承担30元/亩,乡镇财政承担30元/亩。

  1、流转的土地必须是本县范围内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

  2、流转的连片土地面积不少于80亩;

  3、通过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的平台流转;

  4、流转用途符合崇明生态岛建设纲要的要求,不包括政府出资建设的公益项目(如生态林);

  5、流转期限超过三年(含三年)以上,且不超过法定剩余年限。

  七、附则

  (二十二)本意见中有关特色农产品生产、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和合作社建设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县农委、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和考核。扶持补贴由实施单位、个人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所在乡镇审核并报县农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确认后,予以拨付。

  (二十三)对流转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在申请涉农政策补贴时,原则上应到乡镇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规范流转手续后,方可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

  (二十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相关补贴。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违法违规用地、破坏农业环境。

  (二十五)本意见由崇明县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农委负责制订。

  (二十六)本意见的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十七)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央、市新颁布的政策意见不一致,按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结合我县生态农业发展的需要,也可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二十八)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崇府办发〔2008〕22号、崇府发〔2009〕148号、崇农发〔2010〕33号、崇农发〔2010〕50号四个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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