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2-04-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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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 发文字号:

    崇府发〔2012〕51号

  • 成文日期:

    2012-04-23

  • 发布日期:

    2012-04-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О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更好地适应本县城镇建设需要,进一步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加强住宅配套建设,全面提高崇明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建房〔96〕第0498号)、《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9〕1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征收、使用管理部门)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崇明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崇明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负责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本县另有规定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配套费。

本县范围内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可以享受配套费减免。

  (二)征收标准

  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征收。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低密度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未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2011年5月1日前已缴纳过部分配套费的项目,未缴清部分按原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

  按原标准缴纳的住宅项目,实际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注的住宅面积为准),超出部分按新标准征收。

  (三)征收面积和征收时点

  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建设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申请,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可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时点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申领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未缴清配套费的,暂缓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

  (四)配套费清算

  在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根据项目实际测绘面积,对已缴纳的配套费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条  (配套费使用管理)

  (一)使用范围

  1、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2、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镇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公共绿地;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行政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活动、为老等社区服务用房,环卫、公交起迄站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公益性室内菜市场。

  3、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县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使用标准

  1、燃气配套费,按燃气排管出资区域范围征收的430元配套费中的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

  2、教育配套费,按征收的430元配套费中的9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实行归口专用。

  3、市政配套中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城镇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安排资金;居住区公共绿地(不包括街坊内)按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其他根据市有关文件确定资金安排额度。

  4、公建配套设施按实际建造面积核定,新建公建配套设施按建筑面积、改扩建公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2800元的包干造价安排资金。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独立选址公建设施,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造价安排资金。

  同一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内配套费有新老标准交错交纳的,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根据新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住宅面积按比例安排。

  (三)日常管理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四)使用要求

  1、计划编制

  建交、水务、市容绿化、教育、经委等有关部门作为配套费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过程中涉及为住宅项目服务的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和投资计划单列报县发展改革委,经县发展改革委审批同意后抄送县住房管理部门,形成全县年度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和配套费投资计划。各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2、资金拨付

  为住宅建设服务的市政公建配套,由主管部门(配套部门)向县住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拨付。

  第五条  (建设管理)

  (一)项目实施

  1、市政配套项目实施

  市政配套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代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并接受县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2、公建配套项目实施

  住宅项目中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和室内菜市场等公建配套用房由主管部门核定配建标准、建设要求等内容,并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住宅项目内居委、社区卫生、文化活动等用于解决处理社区公共事务、开展社区活动的社区公建用房按住宅开发总量的1%确定(其中包含不在配套费投资建设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公建用房由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本住宅项目社区公建用房的房屋位置、配置面积等有关事项到县住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意见,签订《公建协议书》。

  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将公建用房的审核意见和配置列入规划审核范围,按规定进行审查。

  3、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其余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商业服务等设施,按照“谁开发、谁投资”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和标准配置并接受专业部门指导。

  (二)验收、交付使用

  市政配套项目、教育和室内菜市场等公建配套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报告抄送县住房管理部门备案;社区公建用房由县住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接管、结算,办理移交、登记等手续。

  (三)资金结算

  配套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主管部门应落实实施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投资按照经审计后的审价报告结算。

  (四)社区公建用房的使用管理

  县住房管理部门应对各住宅项目提取的公建用房的情况进行登记,提出具体使用方案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

  县住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建用房使用者签订《公建用房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建用房需要改变用途的,县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分析论证,提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建用房的移交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公建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第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由县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10〕46号)同时废止。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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