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规划土地局关于制定本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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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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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4-18

县规划土地局:
  你局《关于制定本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崇规土〔2012〕3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关于制定本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区域范围划分
  一类:城桥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以南地区及陈家镇、长兴镇、横沙乡行政区域;
  二类:堡镇、新河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以南地区;
  三类: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
  二、关于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基价
  一类地区:9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80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700元/平方米。
  (二)价格补贴
  一类地区:4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35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300元/平方米。
  符合易地建房条件并选择易地建房安置的房屋拆迁,价格补贴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三、关于本县各区域房屋征收基地多层安置房指导价
  一类地区城桥镇、陈家镇、长兴镇、横沙乡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215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堡镇、新河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205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新村乡、绿华镇、三星镇、庙镇、港西镇、建设镇、竖新镇、港沿镇、向化镇、中兴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安置房指导价为1900元/平方米。
  长兴镇安置房指导价,可根据安置区域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上述安置房指导价根据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对应确定的,如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调整,安置房指导价也应作相应调整。
  四、关于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标准
  (一)搬家补助费
  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应当对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算,每户低于500元的,按500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性付清。
对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二)家用设施移装费
  1、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
  5、热水器拆装费,每台300元。
  6、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规划土地局核定。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
  1、征收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县征地事务机构与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协商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县征地事务机构应按照规定发放给宅基地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8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
  2、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四)按时搬迁奖励费
  对按时签约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可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中确定。
  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征地房屋补偿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原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按原规定执行。
  此复。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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