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发〔2011〕225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县人大常委会:
10月15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本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情况报告,并对本县如何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实施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理顺关系,支持居委会依法实行居民自治活动。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居委会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评估验收指标体系,着力推进“示范、模范、和谐”居委会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居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间,使我县居委会100%达到“示范”标准,80%达到“模范”标准,50%达到“和谐”标准。在推进示范、模范、和谐居委会创建过程中,县政府指导基层进一步理顺居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健全完善居委会自治制度,充分调动社区群众和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热情。加大居委会自治家园创建力度,建立健全听证会、协调会和评议会制度以及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试点成立社区工作站,将就业援助、市容绿化、外口管理、房屋保障、综治社保等工作人员,统一纳入居委会管理范围,并按照专干不单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努力实现任务统一安排、场地统一使用、经费统一调配、人员统一管理。通过剥离居委会承担的政府各条线工作,让社区工作站协助政府推进工作,减轻居委会负担,努力减少居委会自治范围之外的事项,推动居委会职能归位。
二、关于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居委会有效运转。经费保障是居委会正常运转、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安心工作的重要基础。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要求,将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县、镇(乡)两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居委会成员报酬与我县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居委会“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能力办事”。同时,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通过建立联系点等方式,深入社区加强服务与指导,从政策上和工作协调上帮助居委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关于加大指导、培训工作力度,推进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按照“每年至少对居委会主任培训一次、其他成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训规划,明确培训内容,每年采取“请进来、走出去”与“专家讲授、座谈讨论”等形式,加强对居委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居委会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今年11月下旬,已对全县居委会主任进行集中教育培训。2012年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除了市、县组织统一培训外,重点将督促和指导乡镇负责抓好三个方面的培训:一是组织开展居委会干部初任培训,让他们知道做什么,为什么做和怎么做,解决想会不会干的问题。二是组织专业培训,缩短适应期,解决工作方法的问题。三是举办能力培训,提高自治水平和工作能力,凸显前瞻性、针对性和增量效应。
四、关于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实施居委会组织法的氛围。从讲政治、全局、战略的高度,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及中央、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要求,吃透精神,掌握政策,准确把握好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切实研究解决居委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同时,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运用讲座、培训班、网络等多种宣传资源和形式,坚持把《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六五”普法宣传结合起来,与了解社情民意、推动创新改革、解决社区居民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全社会尊重、关心和支持居委会工作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努力把居委会建设成为功能完善、充满活力、作用明显、群众满意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