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发〔2011〕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30号)文件精神,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自愿、公正、及时、便民”原则,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平台,司法行政、卫生行政、保险监管、公安等政府职能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探索建立便捷、公正、高效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医调办”)
建立崇明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辖区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具体职责为:(1)宣传、贯彻执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研究制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措施、办法;(3)制定并组织实施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计划;(4)组织、指导、督查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5)管理培训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6)组织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开展咨询活动;(7)研究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8)总结、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经验和先进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9)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10)办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事项。
县医调办隶属于县司法局,系县司法局的内设机构,与县司法局基层科合署办公,配备工作人员2名。
(二)相关部门职责
1、县司法局:(1)负责牵头制定完善本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制度框架;(2)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3)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2、县卫生局:(1)督促鼓励医疗机构积极通过人民调解渠道化解医患纠纷;(2)与县医调办共同做好医患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3)及时处理、汇总并分析医疗质量安全问题;(4)加强对发生医患纠纷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5)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3、县公安局: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和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对扰乱医疗机构和医患纠纷调解场所秩序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置。
4、县财政局: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经费保障。
5、保险机构:(1)切实加强保险理赔工作,使保险成为医患纠纷赔付资金的重要保障;(2)开发相关新保险产品(如高风险岗位医务人员及患者意外险),逐步健全保险理赔机制;(3)对保险公司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保险公司应早期介入,掌握纠纷调解的有关情况,并将人民调解协议书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赔付。
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县医调办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三、队伍建设
(一)健全完善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医调委”)
县医调委是由县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并且接受县司法局指导,专门调解医患纠纷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县医调委的设立、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县医调委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以及调解活动的开展,依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司规[2011]2号)有关规定进行。
(二)充实县医调委人员
县医调委配置专职人民调解员6名、文职人员2名,负责县医调委受理的医患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动员社会多方参与纠纷化解
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参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四、专家咨询制度
县医调委预估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重大、复杂、疑难的医患纠纷,应向上海市医患纠纷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并邀请保险公司人员参与讨论,咨询专家对医患纠纷相关资料讨论后出具咨询意见书(含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程度、赔偿大致范围等)。咨询意见书可作为调解的参考依据。
五、工作机制
(一)受案范围
县医调委受理医患纠纷的范围:
1、患方索赔金额超过3万元并同意人民调解的;
2、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的(不论索赔金额大小)。
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医调委不予受理:
1、患者与本辖区以外医疗机构发生医患纠纷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的除外;
3、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4、人民法院对医患纠纷已作出裁判的;
5、其他不宜由县医调委调解的。
(二)调解时限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解申请,县医调委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事实经过,询问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其主要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核实。医疗机构应根据县医调委的要求,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并及时向县医调委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完毕。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1个月,届时仍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
专家咨询的时间不计入调解时限。
(三)依法公正调解
县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时,应当指定2名以上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承担调查核实、纠纷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督促协议履行和回访当事人等相关工作。
对赔付金额可能超过10万元或疑难、复杂、重大的医患纠纷,县医调委应当经县医调办向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人民调解员可参考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赔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避免矛盾激化,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医患纠纷。
县医调办应当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程序,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宣传,不断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六、保障机制
(一)调解不收费
县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
(二)县医调办经费
县医调办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开办经费等)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三)县医调委经费
县医调委的补助经费,包括办公场所使用经费、开办经费、工作经费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费等,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七、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