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1〕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崇明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崇明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9〕29号)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解决本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分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和谐,切实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努力使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二、操作办法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县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本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9600元(含39600元)、人均财产低于120000元(含12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3560元(含43560元)、人均财产低于132000元(含132000元)。
4、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和审核程序
1、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如实填报申请文书,提交户籍、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资料,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与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核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各镇(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其中,申请人的户籍状况由所在镇(乡)派出所核查,收入和财产状况由县民政局所属的收入核对分中心核查,住房状况由各镇(乡)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进行核查。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报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复审符合条件的,应当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的,应当以申请家庭为单位予以登记,出具登记证明,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接受监督抽查。
3、供应操作流程
(1)经过“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后,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登录户数。
(2)采用公开摇号方式,产生轮候序号。
(3)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
(4)现场看房。
(5)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选房活动。
(6)申请家庭与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7)申请家庭与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8)完成相关程序后,办理申请家庭入住手续。
三、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负责协调各镇(乡)和相关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2、负责对镇(乡)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3、对各镇(乡)住房保障机构完成初审和首次公示后的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通过媒体做好第二次公示工作,然后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采用公开摇号方式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并在指定媒体公布摇号结果。
5、及时在指定媒体和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公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信息。
6、与开发企业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7、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家庭数量,按照轮候次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并与申请家庭签订选房确认书,选房的结果在指定媒体和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公布。
8、会同开发企业与申请家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9、做好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档案管理工作。
(二)县民政局
1、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收入核对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身份的认定工作。
3、负责做好对各乡镇收入核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
4、负责受益家庭婚姻状况核对并出具书面证明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委
1、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等工作。
2、会同县住房保障机构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核定。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做好对申请人的劳动用工、公共就业、劳动保障、社会保险情况的核实认定工作。
(五)县公安局
1、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户籍人口的核定工作。
2、在开展摇号排序等活动的场所维持秩序,配合对入场人员进行身份核对,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六)县财政局
负责安排落实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专项资金及突击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工作。
(七)县规划土地局
负责做好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和用地审批工作。
(八)县监察局
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核算定价、受理审核、摇号排序以及轮候选房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九)县总工会
负责做好对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励获得者的认定工作。
(十)县残联
负责做好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审定、发证并出具书面证明。
(十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崇明管理部
负责做好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的认定,并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发放。
(十二)各镇(乡)
1、负责本镇(乡)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受理窗口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出具收件收据,书面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的材料。
2、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同时开展对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状况的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委托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3、完成初审工作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
4、对首次初审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通过信息操作平台提交县住房保障机构信息平台,并将书面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复审。
5、做好本镇(乡)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宣传、咨询、信访、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6、做好本镇(乡)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的调查摸底和统计工作。
四、价格确定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县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指导价管理,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以建设项目结算价格为基础,兼顾相邻区域、地段内多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之间的价格平衡,还应充分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销售基准价格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拟订,经县有关部门会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最后价格的确定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作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的房款全额归集到县财政资金专用户,作为今后本县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资金。
五、工作步骤
在前阶段已完成方案制定和工作部署的基础上,下阶段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宣传、咨询(2011年7月)
2、申请、受理(2011年8月)
3、初审、公示(2011年9—11月)
4、复审、公示(2011年12月)
5、摇号排序(2012年1月)
6、公布房源、现场看房(2012年2-3月)
7、轮候选房(2012年4月)
8、签订合同(2012年5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力量
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难,按照有关政策,积极、有效地做好此项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各镇(乡)要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配备专职受理人员,同时,要落实好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核对人员,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各镇(乡)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方案,尽快报县住房保障机构。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沟通、协调,要以关注民生为出发点,以帮助住房困难家庭为己任,在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化解矛盾。
(三)加强监督,强化考核
严格执行政策法规,规范操作程序。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落实检查和监督管理,严格把握政策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在申请、受理、审核、公告、复核、轮候、选房等环节的管理,规范操作口径、优化工作程序。切实将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要健全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组织机构,在审核的各个环节中,建立完善的分级审核机制,强化流程管理。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的力度,强化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的成效。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各镇(乡)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工作实绩考核。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