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崇明县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县建筑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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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4-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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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4-05

崇府办发〔2011〕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崇明县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县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县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精神,结合本县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制定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县建筑市场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为先、管理为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深刻反思、认真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全面整顿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城市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全面加强建筑市场整治,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监管体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目标
  本次整治将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本县建筑市场存在的各类突出问题,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一)规范基本建设监管程序,实现监管全覆盖、全过程。县发展改革委、经委等审批部门加强对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的管理,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均纳入基本建设监管程序。
  (二)政府监管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得到加强和充实,基本建成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坚决将质量安全事故控制在市下达的相关指标内。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文明施工达标率力争达到100%。
  (三)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得到有效遏止。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建立分包合同备案制度,通过完善备案程序、强化现场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等措施,有效遏止建筑市场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四)监理责任制基本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监理报告制度,落实监理在施工现场的责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达到规定标准,监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切实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五)建设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基本建成。建立全县在建工程项目、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动态化、网络化管理,实现市、县管理信息平台对接。
  三、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在整治中,既要对建设工程和各类企业实施全覆盖的检查,更要检查和梳理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将解决这些问题作为整治规范建筑市场的重点。
  (二)边查边改,标本兼治。坚持做到查处问题和纠正问题同时进行,纠正问题和防治问题同时进行。既要解决具体问题,又要从根本上查找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建立相关制度,杜绝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创新手段,注重实效。注重体制、机制的创新和突破,建立社会各方监督机制,切实推动建筑市场顽症的化解。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充分发挥优势,提升管理效能,形成对建设工程的有效监管。
  四、主要任务
  本县整治和规范建筑市场的任务为75项,主要任务和责任部门详见附件。
  五、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县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相关委办局、各乡镇和各大园区及开发公司的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交通委,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成立由县建设交通委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小组,负责建筑市场整治具体工作的推进和协调,县建管所(安质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工作。
  六、工作步骤
  此次建筑市场整治工作分为自查自纠、专项检查、复查迎检三个阶段。其中自查自纠阶段以建设工程参建各单位为主;专项检查阶段以监管部门联合检查、专项突击检查为主;复查迎检阶段主要配合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市相关部门开展监查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2月至3月)
  各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承接的全部工程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提出完善措施并实施整改,整改完成后,以企业名义将自查报告送监督机构。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1年3月至6月)
  由县建设交通委组织对全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
  1、制定本县自查方案,报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备案。
  2、检查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以及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全覆盖、底数清、项目清、问题清。
  3、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整改,并留下记录。
  4、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本县建设工程管理和市场整顿的情况,并在6月底前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
  (三)复查迎检阶段(2011年7月至12月)
  1、配合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的检查,并针对自查阶段、专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整改,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制定并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培训计划。
  3、配合市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督查工作,按照新的制度和规定对本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施全面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建筑市场整治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常抓不懈,认真抓好落实。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紧密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建立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主动接受监督。整治工作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广大市民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切实抓好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效果。
  (四)确保整治效果。整治工作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走形式。2012年将开展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整治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本县建筑市场整治达到理想效果。
 
  附件:任务分解表
 
 
崇明县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开展整顿工作。
县建设交通委
各相关单位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2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建设交通委、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
3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县建设交通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
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4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县环保局
县建设交通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5
依法停止和查处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县建设交通委、
县财政局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6
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县监察局
县建设交通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7
按(1)房屋建筑、市政、公路(2)水利工程(3)房屋修缮和拆除工程(4)港口工程(5)绿化工程分类,采用全面自查,监督监察等方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县建设交通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8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从严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规定、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县建设交通委
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安全监管局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9
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县发展改革委
县建设交通委、县经委、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10
规范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中有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概算。
县建设交通委
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11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重大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12
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13
督促建立施工工期调整论证程序。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14
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
县建设交通委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安全监管局
15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单独列支情况。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16
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17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载明招标方式,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工程改变招标方式,加强改变招标方式监督。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建设交通委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8
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投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19
严格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
20
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内容。施工招标中注册建造师等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列为评标内容。
21
落实质量员、安全员配备情况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22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23
因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县安全监管局
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建设交通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24
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合同。
县建设交通委
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25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包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26
推行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条件。
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27
处罚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28
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29
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检查。
30
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备案和变更制度,规范总承包单位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行为。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31
督促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常驻现场,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32
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33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34
督促落实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规定,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35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
36
严厉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37
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38
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39
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资质监察,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施工。
40
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
工商崇明分局、县质量技监局、县建设交通委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41
督促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42
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43
监督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44
监督落实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45
建立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核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机制。
46
严格查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47
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监理总监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48
督促工程监理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49
督促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50
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十五)加强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51
督促建筑企业法人代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52
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法律培训。
县政府法制办
县发展改革委、县建设交通委
53
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54
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55
严格查处注册人员的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
56
建立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制度。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57
在县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
县财政局
县建设交通委
58
督促落实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59
督促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市容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交通港口局、县民防办
60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
61
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县安全监管局
县建设交通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质量技监局
(十七)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62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
县建设交通委
县财政局、县编办、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63
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
县财政局、县编办
县建设交通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64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65
严肃查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县监察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十八)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66
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
县建设交通委
县监察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67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
68
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额融资。
县安全监管局
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十九)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69
建立建筑建材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
县建设交通委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70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71
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
72
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73
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县建设交通委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74
及时研究解决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县建设交通委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75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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