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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崇明县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本县建筑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SYHA00201110044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4-05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
1 |
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开展整顿工作。 |
县建设交通委 |
各相关单位 | |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 ||||
2 |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建设交通委、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 | |
3 |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
县建设交通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 |
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4 |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
县环保局 |
县建设交通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5 |
依法停止和查处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
县建设交通委、
县财政局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6 |
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
县监察局 |
县建设交通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 ||||
7 |
按(1)房屋建筑、市政、公路(2)水利工程(3)房屋修缮和拆除工程(4)港口工程(5)绿化工程分类,采用全面自查,监督监察等方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
县建设交通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
8 |
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从严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规定、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
县建设交通委 |
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安全监管局 | |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 ||||
9 |
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
县发展改革委 |
县建设交通委、县经委、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10 |
规范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中有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概算。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11 |
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重大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 ||||
12 |
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13 |
督促建立施工工期调整论证程序。 | |||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 ||||
14 |
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安全监管局 | |
15 |
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单独列支情况。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16 |
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 |||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 ||||
17 |
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载明招标方式,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工程改变招标方式,加强改变招标方式监督。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建设交通委 |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18 |
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投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19 |
严格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 | |||
20 |
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内容。施工招标中注册建造师等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列为评标内容。 | |||
21 |
落实质量员、安全员配备情况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 |||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 ||||
22 |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23 |
因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
县安全监管局 |
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建设交通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24 |
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合同。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25 |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包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合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26 |
推行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条件。 |
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27 |
处罚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 ||||
28 |
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29 |
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检查。 | |||
30 |
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备案和变更制度,规范总承包单位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行为。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31 |
督促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常驻现场,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 |||
32 |
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 |||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 ||||
33 |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34 |
督促落实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规定,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 |||
35 |
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现场服务。 | |||
36 |
严厉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 |||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 ||||
37 |
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38 |
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 |||
39 |
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资质监察,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施工。 | |||
40 |
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 |
工商崇明分局、县质量技监局、县建设交通委 | ||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 ||||
41 |
督促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42 |
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 | |||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 ||||
43 |
监督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 |
44 |
监督落实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 |||
45 |
建立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核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机制。 | |||
46 |
严格查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 |||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 ||||
47 |
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监理总监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 |
48 |
督促工程监理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 |||
49 |
督促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50 |
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 |||
(十五)加强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 ||||
51 |
督促建筑企业法人代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52 |
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法律培训。 |
县政府法制办 |
县发展改革委、县建设交通委 | |
53 |
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 |
54 |
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 |||
55 |
严格查处注册人员的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 | |||
56 |
建立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制度。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 ||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 ||||
57 |
在县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 |
县财政局 |
县建设交通委 | |
58 |
督促落实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59 |
督促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市容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交通港口局、县民防办 | ||
60 |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 | |||
61 |
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
县安全监管局 |
县建设交通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质量技监局 | |
(十七)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 ||||
62 |
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财政局、县编办、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 |
63 |
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 |
县财政局、县编办 |
县建设交通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64 |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 |
65 |
严肃查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
县监察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县质量技监局 | ||
(十八)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 ||||
66 |
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有效监督。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监察局、县安全监管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67 |
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 | |||
68 |
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额融资。 |
县安全监管局 |
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十九)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 ||||
69 |
建立建筑建材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验收等各类信息。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70 |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71 |
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 | |||
72 |
完善市区(县)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73 |
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 ||||
74 |
及时研究解决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
县建设交通委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崇明公安消防支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民防办 | |
75 |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规划土地局、县水务局、县绿化市容局、县交通港口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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