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1〕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2011年本县促进就业政策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2011年本县促进就业政策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本县就业工作,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就《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政策的意见》(崇府办发〔2009〕20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以下简称“补充意见”):
一、鼓励跨区就业
1、凡新出岛从事加油工、护理人员、营业员等工作的本县劳动力,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就业期间可参照本市跨区就业补贴的标准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补贴。
2、将“鼓励本县劳动力出岛从事出租车行业工作”政策中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一次性补贴2000元”调整为“一次性补贴4000元”。
二、鼓励开展就业培训
1、鼓励参加政府职业技能培训。凡本县劳动力(机关、事业人员除外)参加政府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的,由县财政按等级给予个人一次性补贴(初、中级300元/人,高级及以上800元/人)。
2、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在本县注册的培训机构,全年中级培训总量达到20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10000元;开展高级及以上培训的,给予培训机构5000元/班的补贴,全年高级及以上培训总量达到100人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0元。
3、鼓励提高职业技能素质和岗位操作能力。为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岗位操作能力,营造争学技术、比拼技能的良好氛围,鼓励劳动者参加市、县技能竞赛。参加市级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给予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鼓励奖500元的奖励;参加县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给予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的奖励。
4、鼓励用工单位及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定向培训(万、千、百人就业项目除外)。凡定向培训录用率达80%,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财政给予用工单位1000元/人的奖励。培训机构享受市、县现有培训政策不变。
5、鼓励市区A级培训机构来崇设立分教学点。凡落户本县的A级培训机构开设的培训项目(等级)填补本县空白或急需的,给予其实际房租50%的补贴,并参照享受本县的培训优惠政策。
6、鼓励开发培训新项目。凡本县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培训新项目开发的,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对确需扶持的项目,由县财政给予相应补贴。
三、鼓励自主创业
1、鼓励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凡在本县范围内新创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非正规劳动组织除外),每招用一名本县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创业组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新创办的创业组织在成立一年内带动就业6人以上,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每带动1人就业,创业主可享受5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励。
2、凡享受开业贷款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单位,按时还本付息的,除享受开业贷款贴息补贴之外,还可享受一次性资金奖励(贷款总额10万以下的2000元、10万元-20万元的3000元、20万元以上的5000元)。
四、鼓励原缴纳农保的企业全面实施小城镇社会保险
鉴于“新农保试点处理意见(沪人社农发[2010]70号文件)”中“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具有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停止在老农保参保缴费,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的新规定,为稳定就业岗位,本县原缴纳农保的用工单位按新规定缴纳镇保的,由县财政给予其实际缴费额50%的补贴。
五、附则
本补充意见实施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