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府办发〔20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科委制定的《崇明县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崇明县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崇明生态岛建设纲要》和部市会商明确提出的建立健全低碳技术推广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把崇明岛建设成为生态技术的实践区、生态产业的培育区、生态生活的体验区和生态文明的示范区的总体目标,将陈家镇生态社区建成具有鲜明海岛田园特色的现代化低碳生态社区和具有世界知名度的“低碳实验生态社区”。为切实提高陈家镇国际生态社区建设整体质量,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引导整个社区向节能、节水、节地、环保等方向发展,特制订崇明县陈家镇国际生态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崇明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低碳社区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具体协调、监管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落实《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中的指标和要求。
第三条(管理模式)
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就落实《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相关条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项目审批中的前置条件,确保《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全面落实。
第四条(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新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等。
第五条(监管内容)
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包括低碳社区、低碳住宅、低碳公共建筑、绿色施工和低碳运营等五个方面。重点监管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市政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中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第六条(监管方法)
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施工等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相关条文的规定,把低碳理念的要求纳入到整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进行审核并加以控制,对不符合《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相关条文的事项,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修改,或通知县政府土地出让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交涉,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合同》相关事项。
第七条(投诉和监督)
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成运营后,接受市民的监督。市民对与社区低碳建设相关技术的投诉,由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核查,若市民投诉的情况属实,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整改。
第八条(考核)
1、考核主体
崇明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低碳社区建设推进工作小组。
2、考核对象
涉及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项目审批的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3、考核内容
(1)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否为落实《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的指标制定了相应的办法、措施(即制度、措施上是否有保证)。
(2)县政府各职能部门是否履行对《崇明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导则》各项生态指标实际实施情况的监管。
4、考核方法
(1)控制性指标采取减分制。由于县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失误造成生态指标不能落实的,规定减分。一项生态指标不能落实的减1分。如果是一个职能部门审批失误,就减一个职能部门的考核分,如果有三个职能部门审批失误,则三个职能部门各减1分。如果生态指标虽然落实了,但在审批过程中,前端有职能部门在审批中未能控制该项目的生态指标,未控制生态指标的职能部门也将被减1分。
(2)引导性指标采取加分制。县政府某一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率先通过引导把引导性指标作为项目实施的指标,给予加1分。
(3)低碳社区建设推进工作小组对陈家镇低碳国际生态社区建设相关指标履行情况的考核作为县委、县政府对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应用解释)
本管理办法由崇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崇明县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