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制定的崇明县加强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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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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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1-05

崇府办发〔2010〕48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制定的《崇明县加强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加强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本县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县、镇(乡)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区(县)和街道(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45号)精神,结合本县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本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按照市、县、镇(乡)三级管理模式,确保住房保障工作责任落实,夯实住房保障基础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本县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具体要求
  (一)加强县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
  1、调整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调整后的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分管住房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作的有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发展改革委、县建设交通委、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土地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监察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崇明管理部的行政主要领导组成。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行政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大事宜。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日常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2、设立工作窗口
  (1)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所属的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县民政局设立收入核对分中心,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并设立窗口(按市民政局统一方案确定人员编制、办公地点等)。
  3、县住房保障工作机构主要职能
  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作为本县住房保障日常事务主要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使本县的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其主要职能为:负责本县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复审、公示、审核批准、按期复核等;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筹措、供应分配、住房售后和租后管理等;负责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核发;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档案和信息网络的建立、管理和使用;负责住房保障日常工作统计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加强镇(乡)住房保障事务管理工作
  1、成立镇(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各镇(乡)政府应成立由镇(乡)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镇(乡)政府分管社会保障事务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镇(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镇(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镇(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决定本镇(乡)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事项。镇(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乡)社会事务办,镇(乡)政府分管社会事务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镇(乡)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镇(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镇(乡)住房保障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
  2、设立受理窗口
  各镇(乡)在本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受理窗口统一纳入社区受理事务中心管理,实行“一门式”服务。
  3、镇(乡)住房保障工作主要任务
  各镇(乡)政府是本县基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事务性工作。其主要任务为:负责本镇(乡)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实施受理窗口服务、政策咨询和宣传等;落实住房保障基层统计分析和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开展本镇(乡)居民住房保障的情况调查、来信来访、查询服务等。各镇(乡)政府要充分发挥社区事务受理部门的作用,积极组织房屋管理、民政事务等部门,有序开展和完成面积核对、收入核对等各项工作。
  三、配套措施
  (一)充实人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
  1、加强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力量配置
  为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充分发挥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的作用,县编办结合本县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人员编制数,加强力量配备,促进本县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2、落实镇(乡)住房保障工作人员
  各镇(乡)政府确定2名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的同志为住房保障专职人员,认真做好本镇(乡)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政策咨询、宣传、来信来访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镇(乡)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的落实,主要由各镇(乡)自行调配解决,人员调配确有困难的,由镇(乡)政府与县编办协调解决。
  3、加强政策和业务培训
  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对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加强政策业务培训,并逐步实行专业岗位培训制度。同时,规范窗口服务,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本县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二)落实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
  各镇(乡)政府要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落实好办公场所,配备必需的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网络设施以及交通工具,并设立接待、受理窗口,按照住房保障档案管理、窗口受理、信访接待等工作规定,保证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镇(乡)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应在今年11月底前落实到位,同时,各镇(乡)政府要将落实情况报至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地址:城桥镇人民路218号4楼,联系电话:39611491)。
 
 
 
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   明   县   民   政   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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