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县农村部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10-02-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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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公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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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字号:

    崇府办发〔2010〕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10-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民政局制定的《关于调整本县农村部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本县农村部分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本县1954年11月1日至1983年12月31日期间入伍的年满60周岁且生活困难的农村户籍退伍军人(以下简称农村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质量,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拟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这部分农村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资金由各乡镇承担。
  已经享受征地养老、城镇保险、小城镇保险的农村退伍军人及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待遇的对象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崇明县民政局
○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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