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西明珠湖污水处理厂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9-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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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2

崇府发〔2009〕144号

县规划土地局、旅游局:
  你们《关于呈报<崇西明珠湖污水处理厂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崇规土〔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崇西明珠湖污水处理厂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明珠湖污水处理厂的规划用地范围。明珠湖污水处理厂位于明珠湖西北角,南横引河以南,规划范围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界河,北距南横引河大堤65米,建设用地面积6668.35平方米。
  二、 原则同意规划对明珠湖污水处理厂地块的建设控制。明珠湖污水处理厂地块用地性质为市政公用设施,容积率不大于0.3,建筑密度不大于25%,绿地率不小于40%,主体建筑高度不超过6.5米。
  三、 原则同意明珠湖污水厂的近期污水收集系统规划。根据崇西地区旅游规划,结合近期实施道路及建设项目,科学布局近期污水收集管网,将明珠湖旅游区污水收集后进入明珠湖污水处理厂处理,待处理达标后排入明珠湖污水处理厂西侧界河,污水排放口应尽量远离南横引河。
  四、 凡涉及水务、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五、 本专项规划作为指导今后崇西明珠湖污水处理厂建设的主要依据,应按照本专项规划编制详细设计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复。


                         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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