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制定的崇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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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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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2

崇府办发〔2009〕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监察局制定的《崇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崇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以下简称“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和采购交易行为,确保其正常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其他公共资金和其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其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崇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依法和按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所有交易活动,均应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其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招标和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坚持“统一监管、管办分离、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市场统一、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和采购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招标和采购管理服务水平,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促进廉政建设,实现招标和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招标和采购活动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不得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县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和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和采购活动。
  第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具有从事招标或采购交易代理业务资质,并能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根据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崇明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研究制定招标和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有关制度和办法,决策及协调处理招标和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崇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招标和采购交易中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定交易中心的有关制度、管理办法,并督促贯彻落实;
  (二)对进入交易中心运作的各类招标和采购活动进行协调,并提供信息、场地使用等相关服务;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各方进行监督;
  (四)负责对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并将考核结果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完成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监察局负责对招标和采购交易执法活动实施监督,主要职责为:
  (一)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职、执法以及执行本规定情况实行监督;
  (二)对涉及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督查、处理;
  (三)负责查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县建设交通委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监督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实施;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招标合同的执行;
  (五)负责招标投标文件资料的备案管理;
  (六)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为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
  (二)审核确定政府采购方式,依法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使用予以管理;
  (四)受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五)对分散采购项目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对集中采购项目文件资料备案管理;
  (六)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交易中心可以通过对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事前参与了解(招标和采购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之前的事项)、事中集中监管(在交易过程中)、事后协助监督(招标和采购履约情况等)的形式,以及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电子监控和监察、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中,发现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审(标)专家、代理机构、招标和采购工作人员等有违反交易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交易中心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和处理。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核实处理的,可向县监察局投诉。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当事人、评审(标)专家、代理机构等忠实履行或违反交易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好客观真实记录,并通过信息反馈等渠道,协助市级部门做好诚信档案建设。
  第十六条 进入交易中心的各专业交易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交易各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依法抽取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中,除相关专家外,建设单位(采购人)原则上只出一名评审(标)人员,且应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具备相关职称。如不具备的,可委托代理公司具备评标条件的专家。交易中心可以对交易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抽取及其成员构成情况进行指导;对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采购人、投标人、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交易中心。
  (一)规定应进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或规避进交易中心交易的;
  (二)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等有关规定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有串标、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方面违反有关规定的;
  (五)有其他违反招标和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
  (一)不重视招标和采购管理制度建设,对相关人员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二)对应统一进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擅自准许在场外交易或授意建设单位、采购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三)交易前不按规定认真审核,发生对招标人和招标项目审核出现明显差错,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依法依规受理投诉或受理不及时、对核实结果处理不恰当或不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审核、备案有关文件和批准招标和采购交易方式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招标和采购有关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存在失职、渎职、收受贿赂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其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    监    察    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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