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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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0-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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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12

崇府发〔2009〕118号

县规划土地局、森林旅游园区:
    你们《关于呈报〈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崇规土〔2009〕10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的规划用地范围。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东至崇明电信培训中心、东平森林公园2号地块,南至规划道路,西至规划道路,北至崇明电信培训中心,建设用地面积约29.14公顷。
  二、原则同意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业用地。
  三、原则同意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的控制指标。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容积率不大于0.25,建筑密度不大于14%,绿地率不小于60%,地块的建筑高度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总体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局部建筑高度不大于18米。
  四、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建设应充分考虑生态景观元素,既要与东平森林公园景观环境相吻合,又要形成自身特色。
  五、凡涉及环保、消防、水务、卫生、防疫、民防等要求的,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六、本专项规划作为指导今后崇明东平森林公园3、4、5号地块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按照本专项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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