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务局等四部门制定的崇明县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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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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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7

崇府办发〔2009〕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水务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制定的《崇明县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崇明县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和管理体系建设,理顺乡镇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深化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4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崇明生态岛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精神,理顺基层水务管理体制,规范水务管理事业机构设置,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进一步提高履行农村水利技术推广、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统一、综合效能。合理界定乡镇水务管理机构的职能,将其经营性职能剥离;优化结构,减少交叉,权责统一,提高效能。
    (二)明确职能、保障经费。进一步明确乡镇水务管理机构承担河道管理、农业灌溉、防汛除涝、水资源管理、抗旱节水、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等公益性职能,切实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的经费。
    (三)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统筹研究管养分开、事企分离的改革方案,同步制定配套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预案,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工作不断不乱。
    (四)以条为主、条块结合。乡镇水务管理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双重领导管理模式。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
    根据沪府办发〔2007〕44号文件关于“统筹规划,规范设置,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要求,撤销“崇明县水利排灌管理所”、“崇明县河道管理所”,成立“崇明县农村水利管理所”, 保留按相当于正科级管理,隶属县水务局领导。按照乡镇行政区划设置18个水务管理所,其中,长兴、横沙两乡水务管理所保留正科级,其余16个水务管理所为副科级,均属县水务局派出机构。水务管理所机构名称为:“崇明县XX水务管理所”(以城桥镇区划为例称:崇明县城桥水务管理所)。
    撤销崇明县河道整治检查中队,将其职能归并到崇明县水政管理所。考虑到本县水务行政执法机制规范化建设需要及与市水务局“水务行政执法总队”相衔接,在崇明县水政管理所增挂“崇明县水务行政执法队” 牌子,与水政管理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
    (二)人员编制
    原崇明县河道整治检查中队的10名编制,6名划转至崇明县水政管理所(水务行政执法队),4名划转至县农村水利管理所。
    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后,乡镇水务管理所将全面履行新增的防汛防台、供水、排水、污水行业管理职能,以及新增长兴、横沙、新海和东平四个乡镇的水务管理工作,因此,其人员编制在原有127名的基础上,另从原县河道整治检查中队划转4名,并新增长兴等四个乡镇水务事业编制14名,总编制数为145名。其中,县农村水利管理所为25名,18个乡镇水务管理所为120名(具体根据乡镇行政区划、地域面积和水利设施等因素分别确定)。增加的编制和人员在水务系统现有事业单位编制和人员中调剂解决。
    各乡镇水务管理所的行政领导职数根据定编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原则上按正职1名或1正1副配备。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原则上按正职1名、副职2名配备。
    党组织配置按党章规定执行。
    四、明确条块职责关系
    本县乡镇水务管理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
    (一)各乡镇负责水务管理所日常工作的布置安排,县水务局负责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二)县水务局负责制订工作考核标准,并会同各乡镇共同实施对乡镇水务管理所的工作考核。
    (三)乡镇水务管理所的党组织关系由乡镇党委管理,支部成员由乡镇党委在水务管理所符合条件的在编人员中提名候选人,在征求县水务局党委意见后选举产生或任免,并抄送县水务局党委备案。
    (四)县水务局负责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及各乡镇水务管理所的编制和人员的调配管理。在充分听取乡镇意见的基础上,由县水务局任免乡镇水务管理所的行政领导。
    五、职能界定
    (一)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工作职能
    1、参与编制本县排灌、河道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拟订本县河道、农田水利设施技术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并实施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并组织实施市级和县级河道的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
    4、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土保持、节水灌溉等工作。
    5、组织和指导本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鉴定工作。
    6、负责组织本县排灌、河道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及相关考核工作。
    7、协同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开展相关许可项目的查勘、论证工作并提出意见。
    8、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县级河道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9、负责编制设施粮田、综合开发项目等各种农业项目区的农田水利规划。
    10、完成县水务局授权和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乡镇水务管理所工作职能
    1、在县水务局和乡镇的双重领导下,参与编制辖区内水务中长期规划、专业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辖区内各类水务专项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
    2、负责并组织实施辖区内镇(乡)级和村级河道的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
    3、按照依法治水、科学管水的要求,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的宣传贯彻。
    4、负责辖区内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涉水事务的日常管理,搞好小型水务设施维修养护管理,加强农业灌溉节水技术的推广应用。
    5、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土保持、水务血防等业务的组织实施;配合乡镇做好防汛防台日常工作。
    6、实施有关供水、排水、污水方面的行业管理工作。
    7、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镇、村级河道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
    8、完成上级水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资产处置
    根据沪府办发〔2007〕44号文件精神,对原水利排灌(河道)管理所及各站的资产作如下处置:一是将原县水利排灌(河道)管理所办公场所作为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办公地;二是利用原县水利排灌(河道)管理所的自有资金,对有关乡镇水务管理所办公场所进行维修改造;三是对原县水利排灌(河道)管理所下属的三个企业,本次改革暂不涉及,由新成立的县农村水利管理所负责管理经营。
上述资产均属县水务局管辖。
    七、经费保障
    按照沪府办文件关于“保证供给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要求,体制改革后的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和各乡镇水务管理所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从2010年起,对按规定核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由县财政予以保障。鉴于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尚保留三个企业,因此,县农村水利管理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工资外收入,可根据县每年的核定数,暂在原水利排灌(河道)管理所的结余资金及保留企业的经营收益中提留安排。各乡镇水务管理所人员的工资外收入,根据县每年的核定数分别由各乡镇负责保障。
    八、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9年9月底前。
    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资产处置、水务管理所办公点建设等);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下发改革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9年10月—2010年2月。
    1、2009年10月底前,做好改革后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和各乡镇水务管理所财政预算工作。
    2、2009年12月底前,做好县农村水利管理所和各乡镇水务管理所“三定”(领导班子、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工作。
    3、2010年2月底前,做好水务管理所办公地建设和验收工作,并完成职能衔接、资产移交、人员聘用的合同签订等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0年6月底前。
    认真总结乡镇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建立职责体系,细化工作制度,协调好条块关系;处理好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并做好后续工作。


崇明县水务局
崇明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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