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索引号:
SYHA00200910027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9-09-17
崇府发〔2009〕135号
县规划土地局、公安局:
你们《关于呈报<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崇规土〔2009〕11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的规划用地范围。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地块位于崇明新城,规划范围东至鼓浪屿路,南至农田,西至东引路,北至南引河路,建设用地面积10公顷。
二、 原则同意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地块的总体规划布局。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的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地块统筹协调,兼顾地块安全和城市景观视线要求。
三、 原则同意规划对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地块的建设控制。交通警察大队地块容积率不大于0.3,建筑密度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看守所、拘留所地块容积率不大于0.5,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
四、 要结合周边地块近远期规划,按规范组织好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内外交通,并做好静态交通规划。
五、 凡涉及环保、消防、水务、卫生、防疫、民防等要求的,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六、 本专项规划作为指导今后崇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看守所、拘留所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按照本专项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复。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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