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船厂技工学校船舶制造技能实训中心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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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3-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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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3

崇府发〔2009〕24号
                         

竖新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呈报<上海船厂技工学校船舶制造技能实训中心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崇竖府〔2009〕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船厂技工学校船舶制造技能实训中心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海船厂技工学校船舶制造技能实训中心的规划范围。上海船厂技工学校船舶制造技能实训中心用地范围东界至三条港西侧规划河道蓝线,西界距东界17米,北界至上海船厂征地边界,南界至北界227.87米,总用地面积约3881平方米。
    二、原则同意上海船厂技工学校船舶制造技能实训中心的相关技术指标控制。上海船厂技工学校船舶制造技能实训中心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划容量合理建设,其中,建筑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建筑高度不大于16米,绿地率不小于20%。
    三、凡涉及教育、环保、消防、水务、卫生、防疫、民防、通信等要求的,应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四、应严格按照本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该地块的详细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此复。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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