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本县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8-08-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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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19

崇府发〔2008〕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8〕20号)要求,决定本县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这次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本县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本县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本次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分组中除农业以外的19个行业门类。

  三、内容、时间和进度安排

  这次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力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普查进度安排,共分三个阶段:2008年底前为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选调普查员,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单位清查摸底;200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处理、名录库建设阶段;2010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总结阶段。

  四、组织和实施

  这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原则,共同做好本次普查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马乐声任组长的崇明县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崇明分局、税务崇明分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人事局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量技监崇明分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县文广电视局负责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县规划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委负责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乡镇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在崇市属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相关人员,积极做好普查资料的填报工作,并协助做好下属单位的普查登记工作。

  五、经费保障

  这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县、乡镇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切实做到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发生,确保本次普查顺利进行。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本次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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