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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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0247817102008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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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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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8-07-28
崇府发〔200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县建委、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加强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界限及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市、县、乡镇财政性投资,且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中的乡村道路、桥梁,市政配套建设、土石方、桩基、绿化、环卫设施等工程。
(二)公共事业项目中的学校、医院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修缮、装饰工程。
(三)农业基础设施中的农用桥梁、排灌设施、驳岸、堤防、河道疏浚、土地整治等工程。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成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纪检监察分管负责人和行政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所属的监察、建设、财政(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安全质量等日常管理和其他事务性工作。财政(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的预决算及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集体决策及立项报批
各建设单位应将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四、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方式的界定
1、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2、投资总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后,择优选定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直接发包。
3、对涉及公共安全等急需抢修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后,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4、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属政府采购范围的,一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二)招标投标管理
县建委是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承发包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崇明分中心负责提供交易场所及评标专家抽取等具体业务工作。
(三)招标投标程序
1、制作工程量清单。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制作工程量清单,并由审计机构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出具有效证明。
2、起草招标文件、组织招投标。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投标。
3、发布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在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或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建设单位可接受施工单位公开报名。
4、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员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1人,领导小组1人,专家3人(评标专家由县招标办在县内专家库中抽取)。
5、发放中标通知书和订立合同。由评标小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标,宣布评标结果,按规定发放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签订廉洁协议,并到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签订承诺书。
五、施工管理
各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为施工管理的责任单位。
公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在具备开工条件后,由建设单位向县招标办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的,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图。其中,无障碍设施、建筑节能设计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
凡属非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由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共同签证确认。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因增加使用功能、提高标准等级而增加的工程量。
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的,在在工程结算时,增加部分的工程款不予认定。
六、安全质量管理
(一)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单位应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负主要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并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需要,通过招标或集体讨论的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
(四)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进行工程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七、资金管理
(一)工程竣工结算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二)付款的方式和期限等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建设各方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量的工程款结算,按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单价及下浮率进行结算。
(四)各建设单位的审计结算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统计,形成季报报县监委备案。财政性资金审计结果按资金投入渠道分别报县、乡镇财政部门。
八、材料归档管理
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制度。其中,应归档的资料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文、集体讨论的会议纪要、工程项目报建表、招标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合同、工程项目审计情况表、廉洁协议等。
九、纪律要求
(一)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必须严格遵循诚信、守法、自律的原则。如有不良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和建设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正常进行。如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如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未按规定招标的或肢解工程项目进行招标的;
2、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上违反有关规定的;
3、索贿受贿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与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施工单位、中标承建的施工单位或接受承包的施工单位,如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或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如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弄虚作假参与投标,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投标的;
2、串标、卖标、违法转包或分包工程的;
3、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人行贿的;
4、中标后不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其他
(一)本意见由县建委等五部门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解释。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制定实施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部分,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崇明县监察委员会
崇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崇 明 县 审 计 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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