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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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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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2

崇府发〔2008〕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建房行为,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和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和本市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四条  (管理机构)

  本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统筹领导,并由设在县城管监察大队的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县联席办)具体负责全县整治违法建筑的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各乡、镇应相应成立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村镇建设、市政市容、房地管理和司法、综治、公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整治违法建筑的日常工作。乡、镇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乡、镇整治办),办公室设在乡、镇城乡管理中队。

  本着“发现劝阻在村、组织帮拆在镇”的原则,各乡、镇要建立全覆盖的村级巡查发现和劝阻队伍。同时,各乡、镇还要建立一支相对固定的违法建筑帮拆队伍,对发现后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组织帮拆队伍及时进场实施拆除。

  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必须切实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和劝阻等工作。

  第五条  (整治原则)

  以“新发生的违法建筑坚决制止”为原则,坚决整治本县各类新的违法建筑,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新发生的违法占地行为严重、影响恶劣,且拒不接受劝阻、也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行为人,要予以通报。对其中的党员干部,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历史遗留的存量违法建筑,按照“全面摸底、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综合治理、逐步解决”的原则,做到摸清底数,确定重点,采取措施,逐步解决。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是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各乡、镇整治办是推进本辖区内整治违法建筑及加强长效管理的实施主体,应组建和管理好村(居)巡查队伍,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应建立值班制度,24小时受理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和联席办分转的违法建筑案件。

  各乡镇对巡查发现和受理举报的新建、在建违法建筑,要组织力量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和制止,对不听劝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力量予以拆除。

  (二)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负责对城、堡两镇城市化地区涉及妨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违法建筑的查处。

  县建设、房地、规划、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违法建筑的查处。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要充分履行职责,主动参与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第七条  (考核办法)

  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要求,建立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考核制度,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县政府对乡、镇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对在乡、镇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各乡、镇要把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列入对村(居)委干部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要与财政转移支付挂钩。

  第八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崇府发〔2004〕102号文自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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