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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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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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6-02

崇府发〔2008〕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政府同意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鼓励企业节能减排,提升产业能级;支持企业争创名牌,拓展发展空间。根据建设生态岛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在本县,财务管理、纳税信用良好,符合崇明生态岛建设环保要求、规划布局及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扶持范围)

  (一)工业向园区集中。
  (二)企业节能减排。
  (三)企业争创品牌。

  第四条(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向园区集中

  现有园区指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长兴海洋装备配套产业基地。

  1、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其新建厂房和新增设备的投资资金,由县财政给予2年70%的利息扶持,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保留原税收基数,超基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从纳税之日起2年内,由县政府给予50%扶持。
  3、现有园区外生产性企业整体搬迁至园区的,保留原税收基数,超基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中的园区实得部分,由园区和企业原所在乡镇各半分成。

  (二)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1、企业采购节能产品目录内的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产品,经认定可享受节能产品采购额10%的扶持,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经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可享受生产性设备、设施投资期限为2年的50%利息扶持,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对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每吨200元的节能奖励。
  4、为鼓励企业生产和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上海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为鼓励企业节能,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其能源审计的费用,按50%给予扶持。
  6、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对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企业,按认证费用的70%给予扶持。

  (三)鼓励企业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自主出口品牌”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被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 “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自主出口品牌”、“上海市百强企业”、上海市“品牌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上海市“品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对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5、对负责起草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负责起草国家行业标准和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及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准使用采标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五条(组织实施)

  (一)县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工业副县长为召集人,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科委、县财政局、县政研室、工商崇明分局、县质量技监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由县经委负责。
  (二)本办法暂定5年。
  (三)企业享受的上述各项政策性扶持和奖励,于次年3月底前由县经委会同县财政局汇总审核,并上报县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国家政策变化)

  上述各类扶持政策,如因国家实施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七条(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由崇明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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