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8-06-02 00:00

【字体:
  •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81001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08-06-02

崇府发〔200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县“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崇明县“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崇明国家级生态县及全国优美乡镇的创建工作,提高崇明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水平,强化本县城乡市容环境管理,有效规范路旁合法设点的经营形态,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崇明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和城乡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充分发挥乡镇、村组织的积极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优美环境建设,革除陋习,崇尚文明,保护和美化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崇明县“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联席会议,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委、经委、农委、建委、文明办、综治办、信访办、法制办、政研室、公安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文广电视局、环保局、规划局、房地局、城管监察大队,崇明县税务局、工商崇明分局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委。

  三、创建活动范围

  “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范围主要是由县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以及由各乡镇申报并经县建委、环保局、规划局、城管监察大队联合审定的国家级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验收路段。

  各乡、镇政府在上述路段基础上可以另行确定其他路段,作为创建范围的补充,并报县建委备案。乡镇自选路段不列入考核。

  四、创建活动内容

  创建工作实行“县级统筹,镇级负责,村委组织,群众参与”的联动模式,重点针对创建路段两侧沿途范围内的以下五类设点:

  (一)废旧物品收购点及堆放场;
  (二)建材加工点及堆置场;
  (三)路边占道的小五金及机动车修理点;
  (四)杂乱物堆置点;
  (五)其他有碍观瞻、有损市容形态的设点,如违法建筑、室外茅坑、废弃五棚、污损外墙面等。

  五、创建活动方法

  创建工作采用以拔除整治为主,综合运用“整理”、“遮蔽”、“粉饰”、“调整”、“补绿”等方法。整治范围内,存在于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上述五类设点,予以拔除;证照不全或违规经营的废旧物品收购点及堆置场、建材加工点及堆置场,予以拔除。拔除设点后的空地,条件许可的,要及时予以“补绿”美化。

  六、创建活动经费

  县政府安排“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奖励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激励乡、镇实施推进创建活动。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专户管理。各乡、镇的奖励额度由县建委、环保局和城管监察大队根据对各乡、镇考核情况确定,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下拨。

  七、创建活动时间

  创建活动从2008年5月起至2009年底,分两轮实施。

  第一轮实施时间为2008年5月至2008年12月,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5月)。由县环保局确定生态县创建验收重点线路,并指导、协调乡镇确定优美乡镇创建验收线路,乡镇依据《实施意见》报出创建路段。县建委、城管监察大队、环保局审定“百路”。各乡镇在“百路”的基础上调查摸清“千点”基本情况,形成“百路千点”明细。

  第二阶段:拟定方案,乡镇主创阶段(2008年5月中旬—8月)。由各乡镇依据实际情况拟定并组织实施创建方案,开展各自行政区域内关于整治对象的自查、自纠、自整、自治。创建方案报县城管监察大队备案。

  第三阶段:重点整治,定点拔除阶段(2008年9月—10月)。县城管监察大队等部门配合乡镇对整治范围内的重点对象进行集中整治,增强创建活动的实效。

  第四阶段:第一轮创建活动收尾和考核验收阶段(2008年10月—12月)。由各乡镇完成第一轮创建活动的收尾工作,并由县建委牵头组织县环保局、城管监察大队等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同时,采用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定等次,据此核发奖励资金。

  第二轮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至国家级生态县创建完成。各乡镇进一步加强对创建路段的管理,防止回潮,同时,通过各种手段,巩固和提高创建路段的市容环境品质。县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对创建路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或乡镇进行治理。

  八、创建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创建活动的有序开展。本县“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是创建国家生态县工作的重要抓手,要摆上各级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要落实责任,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组织力量,发动群众,着力推进。县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加强配合,形成创建活动的工作合力。“百路千点”专项整治活动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县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媒体,同时运用送戏下乡、印发宣传小资料等形式,营造有利于活动开展的社会舆论和创建氛围。要加强审批控制,工商部门要按整治要求严把注册核准关;规划、房地等部门要严格规划控制和用地审批,不得新批沿路设点;各乡镇、村要加强镇村管理和许可控制,同时,要加强巡查,对新的违章设点要及时予以取缔。要严格执法,县城管监察大队和各乡镇市政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紧密配合,对拒不接受整治的少数经营户、设点户,在教育引导的基础上,严肃执法,坚决拔除。

  (三)规范考核,提高全县各级的工作积极性。“百路千点”创建优美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列入对各乡镇、村的年度考核范围。县有关部门要形成方案审查、方案推进检查、创建活动效果考评等制度。县建委、环保局、城管监察大队要组织力量,具体负责做好面上考核工作。考评工作要科学合理,要通过考评充分调动全县各级的工作积极性。

  (四)强化管理,逐步形成长效机制。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止回潮、巩固成果、促进提高”的长效管理机制。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上下联动,努力促进城乡环境的持续改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

政策咨询

  • 咨询部门*

  • 手机号码*

  • 姓  名*

  • 邮  箱

  • 标  题*

  • 内  容*

  • *

    验证码
    点击播报验证码
  • 公开咨询内容

登录个人中心查看咨询回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