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历史公报 / 2008年第1期 / 崇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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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0247817102008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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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01-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县公安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县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县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的意见》(沪府办〔2007〕1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县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本县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结合本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公安“三基”工程建设的贯彻实施为重点,以实施公安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为依托,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整合管理资源,建立多层面管理模式,探索落实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长效工作机制,为本县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管理原则
(一)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坚持“政府领导、公安主管、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形成全社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明确公安派出所为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的责任主体,通过对外来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排摸和走访,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实行重点管理,切实提高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效能。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明确本县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重点地区,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管理办法。针对不同外来从业人员类型,指导企业、村(居)委以及协管员等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三、管理模式
(一)城区类管理模式。实施以居住证管理为核心、出租屋管理为重心、公安社区警务区为依托、工作地管理为辅的管理方式,以公安城区警务区为划分段,建立以责任段为主体的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
(二)农村类管理模式。实施以农村村委为基础、居住证管理为重心、外来从业人员落脚点为重点、公安社区警务室为依托的管理形式。
(三)企业类管理模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在企业内设立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站,建立自管为主、共管为辅的工作模式。
四、管理力量
(一)县公安局派出所。县公安局各派出所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社区民警为具体责任人,派出所其他警种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辅助力量。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重点管理外来从业人员中的高危群体和列管对象。
(二)社区综合协管员。社区综合协管员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具体负责外来从业人员的数据收集、信息录入、去访调查、核实登记等工作。协管员具体负责外来从业人员中的一般对象。
(三)社区保安队员。社区保安队负有外来从业人员管理职能,特别是驻村社保队员要深入辖区,以公安社区警务室或外来从业人员工作站为平台,掌握辖区外来从业人员底数、落脚地、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和辖区外来从业人员的动态情况。
(四)各村级护村队员、村(居)委人员。各村级护村队员、村(居)委人员承担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义务,要积极提供本村队外来从业人员的活动情况及相关线索。
此外,积极探索“以外管外”的管理方式,作为政府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的重要补充。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集中对外来从业人员进行函调及政治审查,从中挑选一定数量政治上过硬、作风上扎实、工作上勤奋的外来从业人员,采用专职或兼职的办法协助工作站进行综合治理。
五、管理机制
(一)信息互通机制。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要及时与辖区辅警力量互通信息。县公安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派出所层面信息的沟通与协调,分工合作,互通有无,确保对外来从业人员的有效控制。
(二)工作例会机制。在动态走访和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公安派出所定期召开社区民警与各方辅警力量例会,确定重点管理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县公安局职能部门定期召开各派出所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例会,了解外来从业人员最新动态,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三)奖励工作机制。对采集信息,登记办证数量多且质量高的社区协管员,发现外来从业人员数及提供违法犯罪有效数多的社保队员、物业保安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能有效管控外来从业人员的公安民警和派出所,及时宣传推广经验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检查督办机制。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对重点人口的控制情况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县公安局职能部门负责对派出所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加强与县人口办协调沟通,共同做好本县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综合治理。人口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核心任务。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在“三基”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认清加强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在推进本县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意义。要立足实际,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综合协调的优势,全力推进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行之有效、富有特色的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机制。
(二)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外来从业人员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治安民警作为外来从业人员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带领和指导社区综合协管员、社区保安队员,切实做好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公安局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派出所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帮助基层派出所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总结和推广派出所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经验,对取得实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发现在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漏洞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县公安局刑侦部门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要尽力查清违法犯罪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崇落脚点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同级治安和警务督察部门进行倒查。县公安局交警部门以及其他警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证件的查验,发现可疑人员,应就近移送公安派出所审查。
(三)强化指导,务求实效。县公安局治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在全面加强指导督促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和新机制,切实提高崇明公安机关在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上的水平与能力。县公安局各派出所要深入辖区,立足实际,争取所在地乡、镇、场党委、政府理解和支持,认真调研,谋划制定好本地区建立外来从业人员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附件:
1、外来从业人员治安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外来从业人员管理保障体系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外来从业人员治安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城区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目前适用于县公安局城桥镇派出所、堡镇派出所、新河镇派出所、竖新镇派出所、陈家镇派出所和长兴乡派出所6个单位。主要做法如下:
(一)设立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以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为依托,在县人口办的指导下,设立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派驻1-2名社区综合协管员进站工作,建立一户一档制度,统一登记造册,并把小区外来从业人员登记率、办证率和注销数等情况与协管员每月工资奖金挂钩。
(二)建立社区协管员与物业保安双向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物业保安业务培训和指导,由物业保安把住“进门”关,发现新入住的外来从业人员要主动引导其到管理服务站登记。将物业保安新发现外来从业人员数及提供违法犯罪有效数纳入到每月目标管理考核中。
(三)落实动态走访和日常检查工作机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函调情况及居住地现实表现把居住本区的外来从业人员划分为A、B、C三类:A类,放心户,由社区综合协管员每两个月走访一次,并建立动态走访台帐;B类,一般户,由社区综合协管员每月走访一次,并建立动态走访台帐;C类,重点户,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和社区综合协管员每旬走访一次,从中排摸确定高危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对入住小区外来从业人员进行网上比对、定期和不定期查验身份、集中清查等日常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调整A、B、C类人员管理类别,确保不遗漏。
二、农村、农场类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适用于县公安局各派出所。主要做法如下:
(一)设立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以外来从业人员数在1000人左右相邻村委会为基数,设立1个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以此类推。依托公安派出所驻村警务室或居委和村委综治站,配备1-2名社区综合协管员(农场类派出所和东滩湿地派出所配备社区保安队员)。外来从业人员数不足1000人乡镇,至少设立1个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
(二)摸清情况,建档造册。社区综合协管员或社区保安队员协助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依靠居委和村委干部、村级治安巡逻队员等,以户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制度,统一登记造册,并把外来从业人员登记办证率、注销数和提供有效线索数与协管员、社保队员工资奖金相挂钩。
(三)落实动态走访和日常检查工作机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函调情况及居住地现实表现把居住本区的外来从业人员划分A、B、C三类:A类,放心户,由社区综合协管员每两个月走访一次,并建立动态走访台帐;B类,一般户,由社区综合协管员或社区保安队员每月走访一次,并建立动态走访台帐;C类,重点户,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和社区综合协管员每旬走访一次,从中排摸确定高危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对入住小区外来从业人员进行网上比对、定期或不定期查验身份、集中清查等日常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调整A、B、C类人员管理类别,确保不遗漏。
三、企业、行业场所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一)企业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一是做好基础工作。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指导成建制企业组建一支专职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队和一个申报工作站,并制定统一的工作考核办法。在此基础上,建立每月联席会议机制,即公安派出所与辖区内成建制企业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双方沟通情况,并将会议内容予以备案。二是签订责任书,推进各级治安承包责任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建制企业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一份《治安责任书》,明确职责,履行法定义务。同时,必须与使用或雇用外来从业人员直接责任人或在建工地负责人等签订一份《双方治安责任书》,明确双方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协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做好外来从业人员的“来登去销”工作。三是落实动态走访和日常检查工作机制。即由成建制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队对居住在厂内或厂外的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制度,统一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负责对入住厂内外来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查验身份、集中清查等检查,从中发现高危人员,确定重点人员。对居住在厂外的外来从业人员,要加强与城区或农村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站的信息互通,确保对外来从业人员的全面、有效管理。四是对居住在企业内及由企业提供房屋进行集中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由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队负责管理,企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指导;对居住在企业以外自行租房、分散住宿的外来从业人员,由辖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为主负责管理,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管理服务队协助管理,并建立外来从业人员信息互通、检查互动机制。
(二)特种行业场所、公共场所等部位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集中居住在行业、场所等单位内部的外来从业人员,抓住“以房管人”工作思路,采用“公寓化管理模式”,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责成用工单位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对入住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一户一档、统一登记管理,并将外来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中住宿宾(旅)馆外来从业人员,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工作地与居住地相分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治安民警查验身份后,将相关人员信息反馈至管段社区民警,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四、本县内河船只外来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驻本县港口、码头船只外来从业人员由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管辖外,驻扎本县内河船只外来从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附件2:
外来从业人员管理保障体系
一、建立经费长效保障体系。《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1、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2、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3、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根据这一规定,本县本着“综治牵头、公安管人、房管管房、税务征税及相关部门以房落实管理职能”的原则,建立综治、公安、房产、税务、计生等部门联席会议、联合执法、联合清理整治等工作制度,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联动。
二、协调、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相关租赁房屋外来从业人员登记的信息报送制度。《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租赁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主动向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房地产部门配合,协调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租赁房屋外来从业人员的信息定期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落实相关工作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本县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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