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印发《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710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5-1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现将《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县委、县政府各项重要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县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根据《崇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责任)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主要领导同志对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职责)
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县委、县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环节和重要方法。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的督查工作网络,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督查工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指导,逐步建立规范化的督查工作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督促检查室负责督查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和部署的情况,并向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单位的督查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并积极配合完成县政府督查室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四条(总体范围)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领导关注的重点问题,领导重要批示,重要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等落实情况。
第五条(具体范围)
具体范围包括如下事项的落实情况:
(一)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县政府办理的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四)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会议等有关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
(六)县政府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
(七)县政府制定的重要文件;
(八)县领导批示或交办有关部门、乡镇落实的事项;
(九)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
(十)县人大建议和县政协提案;
(十一)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立项
第六条(立项原则)
开展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凡列入督查的事项,必须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或授权。
第七条(立项程序)
县政府重点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县政府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县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督查的事项等,自行列入督查。其他需要列入督查的事项,督查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议,报县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条(处理方式)
对列入督查的事项,督查部门要做好立项登记、备案工作,要拟定督查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及时与承办单位取得联系。
第四章 推进落实
第九条(职责分工)
建立责任明确的分工协调推进机制。承办单位要根据各自承担的具体任务,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按要求完成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全过程跟踪督办,适时检查,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条(落实要求)
严格按照决策内容和节点目标分类有序推进。
(一)对作出的决定,要及时传达落实;
(二)对要求研处的,要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三)对需要建章立制的,要抓紧制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按程序上报;
(四)对要求提出意见的,要抓紧调研并拟定方案;
(五)对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查处整改。
第十一条(沟通协调)
在推进过程中,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要相互沟通,牵头单位要主动协调,参加单位要积极配合,遇到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反映。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提请县政府领导出面协调推进,及时解决落实中的瓶颈问题。
第十二条(特殊情况)
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承办单位要说明原因;对有特殊要求的,承办单位要特事特办;对重大问题,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领导的指定可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提请县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
第十三条(有关责任)
承办单位应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办理;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经督查催办仍不落实的,除限期整改外,予以通报批评;对久拖不决、弄虚作假的,要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工作方法)
督查部门和督查人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积极开展督查调研,通过列席会议、召开座谈会、现场查看、调阅原始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全面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第五章 督查反馈
第十五条(反馈原则)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都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十六条(反馈要求)
以书面形式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发。要求承办单位核查情况、提出意见、报告处理结果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反馈。反馈情况要全面客观,表述要简洁准确。内容主要包括:落实过程,进展情况,问题和困难,近期打算。对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要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时限)
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反馈情况,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在文件下发、会议结束或收到县领导批示后15日内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审核)
督查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反馈的情况,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要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涉及多个单位的,要综合各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报告)
对县政府重点工作、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等,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对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向交办领导报告落实情况;对其他督查事项,按确定的范围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形式)
一般情况下,县政府督查室以《督查反馈》形式,向县政府领导每季度报告县政府重点工作总体推进情况和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县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和文件确定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县长专阅》形式,每周报告一次有关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其他督查事项按县政府领导要求报告。
第二十一条(办结)
凡列入督查的事项,必须经县政府领导同意或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结。督查部门对办结的事项,要及时登记、组卷,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解释)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