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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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00247817102007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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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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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5-12-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崇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8月3日县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崇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三届崇明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崇明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实施科教兴县主战略,着力提高地区的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积极适应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长远需要,努力把崇明建成环境和谐优美、资源集约利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代化生态岛区。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拓性相结合,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县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 县政府在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县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在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十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结合实际,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投资结构,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努力实现就业增加和经济持续增长等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运作的现代市场体系,形成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市场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加强社区建设和村镇体系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分级管理的体制。继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稳定和谐,促进社会公正。整合社区公共资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 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岛域总体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县政府规章,应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或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县委决定。
第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乡镇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县人大、县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县政府在决策中,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政策,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县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等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县政府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以及规章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政府法治建设。
第二十条 县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规范,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和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制订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范,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县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县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乡、镇政府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乡、镇政府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县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五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钧、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转变执法和监督均为同一部门的状况;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提高工作效能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县政府根据每年经县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明确全年重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及相关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县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县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 全规范化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对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对有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改进、设法解决乡镇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县人大和县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人民来信,参加信访接待,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会议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会议,是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县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县长和副县长提出,由县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 研究本县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审议本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县长、副县长以及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四十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按领导要求办理,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有关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以抄告单形式转达。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县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县性大会。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大会,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办理;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大会不得要求各乡镇领导参加,要按照“分工对口”原则安排;县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全县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县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五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县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公文, 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 需要由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的请示事项,向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情况,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印发有关政府依法行政的规范性文件, 涉及全县总体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县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八条 属于副县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有关县政府重要工作推进过程中需进一步明确、完善和深化的事项,尚属前期调研、协调的事项,以及需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日常性、实施性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签或批示。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不断解决矛盾,勇于突破“瓶颈”,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不断丰富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方法、手段,通过现场办公会、专题调研、社情民意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入基层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社情民意。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 动。县长、副县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之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意见。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政府及部门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和乡镇政府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加强队伍建设。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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