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房地局、县建委、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区域类别划分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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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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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12-29

崇府发〔2005〕65 号

县房地局、建委、物价局:

崇房地(2005127号文收悉。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你们《关于调整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区域类别划分的请示》。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补偿安置区域的划分

将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本县的长兴乡、横沙乡的区域类别确定为一类;将原属三类地区的陈家镇的区域类别调整为一类;将原属三类地区的新河镇的区域类别调整为二类;取消四类地区,将原属四类地区的乡镇的区域类别调整为三类。调整后本县的区域类别划分如下:

(一)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的范围划分。

一类:城桥镇、陈家镇、长兴乡、横沙乡镇(乡)区范围内的地区;

二类:堡镇、新河镇镇区范围内的地区;

三类:绿华镇、新村乡、三星镇、庙镇、港西镇、建设镇、竖新镇、港沿镇、向化镇、中兴镇镇(乡)区范围内的地区。

(二)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区域的范围划分。

一类:城桥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新线以南地区及陈家镇、长兴乡、横沙乡行政区域;

二类:堡镇、新河镇行政区域内陈海公路新线以南地区;

三类:除一、二类以外的地区。

二、关于补偿安置标准

调整后的一、二、三类地区的房屋拆迁按原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同时取消四类地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三、关于拆迁安置房基价等有关问题

(一)各拆迁基地的安置房基价,应在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报县物价局、房地局统一平衡后确定,并在基地内公布。

(二)本县范围内跨区域的拆迁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房基价应按照同一地块同一补贴标准、同一安置房基价的办法实行。

(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591日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按调整后的区域类别和补偿安置标准执行。长兴乡、横沙乡在2年的过渡期内,或继续沿用在宝山区实施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或执行调整后本县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渡期满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本县统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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