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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公安局等八部门关于崇明县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SY002478171020071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7-03-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县公安局、县人口办、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房地局、县信息委制定的《关于崇明县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崇明县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公安局等8个部门《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现就本县推进居住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准确掌握本县来沪人员总量,进一步规范人口综合管理和服务,促进人口有序流动,为推进崇明生态岛区建设创造一个安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内容
作为阶段性的居住证推进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按照标准,规范设立居住证受理点。已经建立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8个乡镇,要按照上级要求,规范地设置来沪人员居住证受理窗口,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受理点建设的具体标准按照县发改委、信息委、公安局制定的《关于崇明县推进居住证工作的实施方案》(崇发改〔2006〕407号)执行。尚未建立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8个乡镇、2个农场社区和上实公司区域仍实行暂住证管理制度,待2007年底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建成后另行部署居住证办证工作。
2、规范程序,严格按操作要求办证发证。各居住证受理点工作人员要准确录入来沪人员登记信息。对申领临时居住证的材料,由受理点当场审核,并当场制证发证。对申领居住证的材料,由受理点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在当日内传送至公安、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审核,上述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申领要求的,经市公安部门签发,由市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制作居住证;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3、加强检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全覆盖。县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保证该项工作顺利推进。公安、劳动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确保居住证推进实施工作广覆盖、不遗漏。《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据此,对于在单位就业的来沪人员,劳动监察部门可依托用工单位进行宣传动员和检查监察,促进来沪人员自觉办证;对于闲散的来沪人员可由公安部门依托村和居委会到其居住地加强检查,动员来沪人员按规办证。实行暂住证管理的乡镇和区域,由公安部门加强检查,努力提高办证率。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准备阶段(3月初至3月下旬)
(1)成立工作小组。本县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在县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工作小组组长,成员由县公安局、人口办、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地局、信息委的负责人组成。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
(2)制订实施意见。县人口办作为县政府加强对来沪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县推行居住证制度的统筹协调工作,制订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县有关部门和乡镇认真做好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各乡镇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3)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一次动员,由县工作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搞好一次培训,由公安派出所对社区综合协管员和窗口办证员进行培训,规范办证程序,明确操作要求;组织一次检查,由县公安局、县人口办对乡镇的办证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化解矛盾。
(二)全面实施阶段(4月上旬至4月下旬)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围绕工作目标,密切配合,协调同步,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完成任务。具体职责分工是:
县人口办负责对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掌握本县来沪人员办理居住证的进度,帮助乡镇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督促乡镇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办证工作。
县公安局要与县人口办等相关部门保持经常的沟通和联络。负责加强对基层派出所办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基层解决在办证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负责投靠类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材料的审核工作。
县人事局负责加强对本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等相关业务的指导。负责人才引进类来沪人员申领居住证材料的审核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劳动监察,依托用工单位督促来沪人员自觉办证。负责为用工单位办理好用工、退工及综合保险相关手续。
县信息委负责受理点和县级信息平台的软硬件建设及维护的协调指导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转。负责本县政务外网与受理网点的网络连接。
县房地局会同乡镇在受理中心设立租房合同登记备案窗口,做到当场发放登记备案证明,为居住证审核提供依据。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做好受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为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各项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和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对推进居住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乡镇人口办要在乡镇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综合协调。要规范设置办证点,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办公经费。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执行市、县公安部门的工作要求,设立专管民警,负责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带领社区综合协管员采集来沪人员信息,指导受理窗口规范办证发证。要加强对来沪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对拒不办证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要严格按照市公安局下发的《上海市居住证办理流程规范》等文件精神,按时按质完成本辖区内来沪人员居住证的办证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下旬)
由县人口办牵头会同公安等部门对各乡镇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落实居住证制度的情况进行总结,对于办证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居住证制度,搞好来沪人员居住登记,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构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口动态管理机制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是加强对来沪人员综合服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谋划,全力以赴,确保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取得成效。
(二)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县人口办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县来沪人员管理的业务指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大局观念,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整合资源,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的职责。
(三)落实保障,加强宣传。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方案,为推进实施居住证工作提供人、财、物的保障。县和乡镇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实施居住证制度有关政策、居住证办证流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来沪人员主动办理居住证。
(四)规范操作,严格把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居住证发放的审核,选择业务素质强的同志承担审批任务,做到严格流程,严格管理,严格审核。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居住证发放的指导、督促、检查,确保居住证发放规范、有序。
(五)分片包干,明确责任。各乡镇人口办要加强综合协调,会同基层派出所对本区域来沪人员办证的总体任务进行分解,分片包干,明确每个协管员采集人口信息、督促来沪人员办证的任务指标,加强检查和考核,确保办证工作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
阶段性的办证工作结束后,由公安部门形成居住证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使该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崇 明 县 公 安 局
崇明县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崇 明 县 民 政 局
崇 明 县 财 政 局
崇 明 县 人 事 局
崇 明 县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局
崇 明 县 房 屋 土 地 管 理 局
崇 明 县 信 息 化 委 员 会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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