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集资办、县农委、县政研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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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5-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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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5-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集资办、县农委、县政研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号)精神,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本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管理
 
  各乡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已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健全报告、决策和资产运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在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辖区内的乡镇集体资产实行全面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对村、队级集体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能。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运作的机构,要确保其对乡镇集体资产(资本)的统一经营。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乡镇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特点和功能,对乡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实施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二、关于资产处置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须按照“依法、规范、公正”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处置方案应报县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通过规范运作,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要切实做好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土地补偿费。因征地而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在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村、队(组)撤制时方可进行分配。撤制村、队(组)土地补偿费的处置,应按照《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关于〈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和《崇明县撤制生产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崇府发[2003]57号)规定执行。其中,村级获取的土地补偿费的50%分配给所属村民,50%上缴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长兴、横沙两乡撤制村、队(组)土地补偿费,暂按《宝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发[2000]188号)规定处置;从2007年起经批准的撤制村、队(组),其土地补偿费按照本规定处置。部分村、队(组)撤制时,集体资产处置额较大,且资产难以变现的,应以股份形式量化给农户,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数额较少且易变现的,可以货币形式量化。土地被征用但没有撤消生产队建制的,土地补偿费暂不处置,实行专户存储。
 
  三、关于资产使用监督
 
  对撤制村、队(组)上缴给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沪府办发[2006]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乡镇应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县监委、集资办、房地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土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的督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以及拖欠、截留和挪用土地补偿费的单位与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
 
  各乡镇可根据本意见,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县 集 资 办
县   农   委
县 政 研 室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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