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就业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就业工作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本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全县劳动力的充分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根据《中共崇明县委、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县就业工作的意见》[崇委(2003)6号],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县就业工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向就业特困人员发放《特困人员就业帮困卡》,对使用就业特困人员的企业给予补贴。
《特困人员就业帮困卡》发放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且有就业愿望但就业困难的“双困”劳动力。《特困人员就业帮困卡》的发放,须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审核,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公示后,由县劳动保障局发放。本县企业录用持有《特困人员就业帮困卡》的就业人员,实际使用满1 年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县政府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贴;超过1 年的,3年内按实际用工的月数给予相应补贴。
二、对新招用本县大年龄农村劳动力并按规定缴纳农保统筹金的企业给予补贴。
本县企业新招用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本县农村劳动力,全年农保统筹金缴费标准达到实际工资基数10%以上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除享受此前县政府规定的补贴以外,县政府对企业农保统筹金新增缴费部分再给予50%的补贴。
三、对招用企业所在区域以外的本县劳动力的企业给予交通费补贴。
为推进“三个集中”,促使本县劳动力合理流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本县工业园区的落户企业、一业特强企业和重点开发地区的企业,凡招用本区域以外的本县劳动力,县政府对用人单位给予交通费补贴。
四、执行企业农保统筹金缴费标准。
本县企业农保缴费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集体统筹金15%、个人缴费5%)的,3年内达到规定比例。2005年至2007年3年内,全县农保集体统筹金缴费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提高4、3、2个百分点;个人缴费比例应不低于5%。
五、以上各项政策执行时间,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六、本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