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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语委关于加强本县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HA00200610130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4-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县语委《关于加强本县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本县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在机关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各项公务用语用字的正确和规范,是准确、高效地履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的需要,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 , 提升机关工作水平,适应崇明生态岛建设的需要。根据市语委制定的《关于加强本市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若干意见》的精神,现就本县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普通话的普及,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日常工作用语
(一)继续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
推动干部在机关内各种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以形成良好的语言氛围。
(二)下列情况必须使用普通话:
1 、执行公务时首先使用普通话;
2 、重大活动的主持、发言使用普通话;
3 、各类会议的发言坚持使用普通话;
4 、对外宣传 , 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等坚持使用普通话;
5 、接待工作,特别是接待外地人员坚持使用普通话;
6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应使用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服务用语;
7 、机关所属对外服务、政务受理等窗口应使用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三)根据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教育局、县语委《关于在本县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的通知》 [ 崇劳人( 2001 ) 121 号 ] 要求,积极推进本县机关公务员的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同时,逐步把普通话作为新进人员的录用条件之一。
二、加强对机关各项用字的管理,努力实现用字规范化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行的文字政策和文字应用的各项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推行规范汉字,严格把好用字关。
(二)各级机关下列用字必须规范:
1 、机关的名称牌使用规范汉字,机关名称在其他方面重现时使用规范汉字;
2 、机关内各种标牌、指示牌、标语牌、电子显示屏等使用规范汉字;
3 、机关公文、材料以及其他各种印刷物使用规范汉字;
4 、下发的奖状、奖牌、证书等使用规范汉字;
5 、大型活动的会标使用规范汉字。此外,各类宣传品用字以及干部的名片用字应符合规范要求。 (三)各级机关要建立用字审核制度,严格把关。
三、加强对机关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使机关成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表率
各级机关要进一步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方针政策,依法加强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努力在全社会率先实现普通话普及和用字规范。
(一)各委办局、乡镇在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日常工作和归口科室,切实加强对本机关用语用字情况的督查和管理。
(二)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组织语言文字规范知识、能力的培训,不断增强干部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职业语言素质。
1、 利用机关学习的时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小型多样的语言文字知识及应用技能竞赛;
3、充分利用每年一周的全国推普宣传周(每年9月份第2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良好的语言文字氛围。
(三)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机关工作计划和机关创建精神文明的总体规划,并把语言文字应用水平作为机关评优创优的条件,切实提高我县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对本系统(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全面提高本系统(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崇明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 OO 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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