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县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6-01-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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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5)23号]要求,2006年本县将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这次普查主要是为了查清本县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
  做好农业普查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摸清本县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农业发展政策,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推进现代化生态岛区建设,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普查的对象

  普查的对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全部单位和农户,以及乡镇、村委会(居委会)等与农业、农村关系密切的机构。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这次普查主要包括七项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七是郊区“三个集中”的基本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为了加强对这次普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成立崇明县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农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各乡镇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于2006年1月底前报县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要从乡镇和村干部中选调普查工作组织员和调查员,切实搞好农业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这次普查的经费,本着力求节约、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各乡镇要把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与管理

  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取得的资料,不得作为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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