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农委关于加强本县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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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3-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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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3-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农委《关于加强本县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关于加强本县公益林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 行)
 
  根据崇明生态岛区建设和公益林发展规划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公益林的建设管理,促进林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计划安排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公益林,主要指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通道防护林、防污染隔离林。根据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公益林建设任务和实施区域,县农委负责当年度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二、项目申报
 
  (一)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为本县公益林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根据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公益林建设任务,按照公益林建设的实施区域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林业建设的实际,组织项目申报。
 
  (二)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时须编制项目预可行性报告,提供种植区域和面积的电子版区域位置图。项目须符合本县林业建设规划。
 
  三、评审立项
 
  (一)县农委接到建设单位项目申报后,及时组织人员实地勘察并进行项目预审。
 
  (二)县公益林项目评审(验收)小组对通过预审的造林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下达评估论证通过的造林项目的申报立项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接到申报立项通知书后,按照立项申报文书要求,向县发改委正式申报立项。
 
  (四)县发改委根据建设单位的立项报告和县公益林项目评审(验收)小组的意见进行项目审批,获批项目由县农委报市绿化局备案。
 
  四、项目设计
 
  (一)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并签订设计合同。
 
  (二)设计单位须根据《上海市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的要求,按照本县公益林建设的相关规定,合理设计苗木品种、规格及林相结构。苗木价格原则上按县林业部门出台的指导价执行。
 
  (三)设计单位须结合实施区域立地条件进行设计。设计前应对该区域的水文情况和土壤成份进行测定,并坚持适树适地原则。设计时应优先安排使用本县公益林抚育性移植的苗木,以充分发挥本地抚育性移植苗木的资源优势(具体办法依据崇府办[2005]24号文执行)。设计中还应充分考虑预留消防通道等。
 
  (四)设计方案经县林业部门审核后,报市绿化局备案。设计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五)设计费用根据《上海市工程化造林项目相关费用计取标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执行。
 
  五、项目招标
 
  (一)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本市园林绿化(造林)资质和园林三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参与项目投标。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须严格按照标书要求和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六、项目监理
 
  (一)建设单位须选择具有造林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项目监理。
 
  (二)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准确丈量面积、清点苗木数量、检查苗木规格等,并根据造林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建设单位须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监理。
 
  (四)监理费用根据《上海市工程化造林项目相关费用计取标准》,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执行。
 
  七、验收移交
 
  (一)公益林种植基本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县公益林项目验收(评审)小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二)公益林未正式移交前,施工单位须做好林地的养护工作,重点是田间管理、防病治虫、树木补植、森林防火、防汛、防台等。养护期满前一个月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移交验收,并经县公益林项目验收(评审)小组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三)公益林养护期限:沿海防护林养护期为三年,通道防护林、水源涵养林、防污染隔离林养护期为两年。养护期内财政补贴一年的养护费用,期满移交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
 
  八、管理职责
 
  (一)县农委、发改委、监委、财政局、规划局共同组成县公益林项目评审(验收)小组,具体负责全县公益林项目的评审、验收和管理工作。县农委具体负责公益林的行业管理,履行造林项目的预审和督促、检查、指导职责;县发改委根据公益林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求,负责项目的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管理公益林建设的资金,并按项目进度和验收情况拨付资金;县规划局依据三岛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对县农委确定的当年度公益林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核;县监委负责对公益林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公益林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必要时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二)建设单位负责公益林建设质量管理、进度控制和抚育性移植任务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公益林的日常管护工作。
 
  (三)建设单位可提取林业建设的前期费用和管理费用,费用提取比例控制在苗木资金的6%以内。
 
  九、资金拨付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批文、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监理签证意见,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后先拨付30%的苗木资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资金申请,经监理签证和县公益林项目验收(评审)小组审核后,县财政再拨付50%的苗木资金。余额待工程养护期满移交并审计后核拨。
 
  十、公益林管护
 
  (一)公益林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有关部门申请招聘林业养护人员。
 
  (二)林业养护人员负责林地除草、施肥、防病治虫、防火、防盗和林木抚育性移植、补植及林业资源保护等工作。
 
  (三)组建县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并与县林业站合署办公。办公室负责全县公益林建设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以及森林资源的普查统计建档、公益林抚育性移植计划的编制审批、养护队伍的管理及森林管护等工作。办公室人员在县农委有关编制内调配,县财政按规定核拨相应的人员经费。
 
  十一、其他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1月5日起施行。
 
 
崇明县农业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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