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4-09-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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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4-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将于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03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现根据《通知》要求,就做好本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行政许可法》,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许可法》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规定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行政领导干部必须理解和掌握其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因此,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全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

  (一)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监督。《行政许可法》的社会宣传工作,由县法宣办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与。

  (二)各级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
  组织全县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等。在县党校组织的领导干部轮训中,应当将《行政许可法》的基本知识列入轮训课程。具体培训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法制办配合。

  (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按照市政府通知的要求,对全县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一是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有组织地做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法》培训,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二是对所有行政执法人员采用电教形式进行培训,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年度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培训科目,使行政执法人员初步了解和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容。三是在对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培训的基础上,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采用单独授课形式进行培训。 2004年上半年,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的培训班,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使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熟悉《行政许可法》,重点掌握实施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听证等程序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一)清理文件工作
  1、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机构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对初步清理意见审核后,报县政府。
  2、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都要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清理各类文件的时间安排
  到今年 2月15日前,完成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并上报清理意见。

  (三)对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凡有设定行政许可内容的,一律予以废止。文件中对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具体规定的,如有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有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均应予以废止或者修改;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者不够明确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的清理

  在完成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开展对有关的具体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具体工作由县审改办负责。

  《行政许可法》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收费作了明确规定,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据此,应当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此项工作由县发展计划委(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负责。

  四、有关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本县对所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清理。

  (一)清理工作程序
  1、申报登记。全县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按要求填写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的《上海市区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统称《清理意见表》;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委托机关。
  2、汇总审核。县政府有关委、办、局以及乡镇政府对本机关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受委托机关以及下属行政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并填写《上海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县级以及乡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县政府法制办。
  3、审查确认。县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会同编办等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乡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县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县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4、公告名录。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和乡镇一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告。

  (二)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县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于 2004年2月底之前完成申报工作;县政府法制办于4月底之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县政府于6月底之前分批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

  五、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格式文件的清理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目前使用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审批表格进行清理。凡是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与《行政许可法》及清理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行政许可申请书(或者申请表格)示范文本中凡有与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也应予以修改。

  六、清理结果的公布

  经清理后,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下列内容,应当在 2004年7月1日前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经清理后的修改、废止情况;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结果;
  (三)对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结果。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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