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实施本县2006年度献血计划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6-0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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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2-2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实施本县2006年度献血计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本县 2006 年度献血计划的意见
 
  2006年市政府下达给本县的无偿献血总量为24803人份,其中各乡镇、委、局的计划数为10823人份(按各单位不超过职工人数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5.5%、各乡镇不超过无工作单位公民人数包括外来暂住人员的2.2%下达),血站13980人份。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献血条例》),确保完成2006年本县的无偿献血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献血法》第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献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务工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单位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地区内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保证本地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献血工作。因此, 献血工作是以各级政府为责任主体,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认真学习《献血法》和《献血条例》,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特别是各乡镇、各部门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献血法》、《献血条例》立法宗旨的认识,高度重视无偿献血工作。要制定无偿献血有关规定,建立献血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责任,认真及时地完成县政府下达的献血指标。要进一步形成“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卫生部门积极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
  无偿献血是全社会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县的无偿献血从计划无偿献血逐步向自愿无偿献血转变,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将组建一定规模的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作为构建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以切实增强本县用血自给能力、应急供血能力和献血志愿服务能力。
  各乡镇政府和县物价、教育、人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广电视、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要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卫生行政部门职能,完善无偿献血推进机制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无偿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与激励机制。结合本县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本县的自愿无偿献血工作。
  县血液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加强与市血液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探索适应献血模式转变的管理新模式。要做好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的基础性工作,制定并施行动态的管理办法,推动志愿者队伍健康、持久、稳定发展;加强对无偿献血者的激励和关爱,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手段增强无偿献者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会关爱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积极与宣传部门沟通,加强无偿献血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节假日做好主题宣传和策划活动;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大力推广临床自身输血和成分输血,节约异体血液,提高血液安全性。
  县采供血机构要改进自愿无偿献血的招募服务模式,努力做好流动采血车在沪采血工作。
 
  三、严格管理,依法维护、保障献血秩序和血液安全
 
  采供血各环节管理的严格与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献血和用血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献血条例》有关规定落实经费,对完成工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现象,坚决制止献血后“高补贴”现象,从源头和机制上确保本县正常的献血秩序。
  县卫生部门、血液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献血单位领导签字负责制”、“现场查证签章制”、“责任追究制”、“献血单位回访制”等血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督查。各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内部质量体系建设,严把体检、采血和检测三个关口,确保血液质量,确保血液安全。
  县卫生、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供血行为,切实维护献血秩序。
 
 
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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