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崇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崇明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8件文件,请按照执行。
附件:崇明县人民政府废止文件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崇明县人民政府废止文件目录
一、《崇明县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崇府发(1983)124号]
二、《崇明县县属城桥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管理若干意见》[崇府发(1994)83号]
三、《崇明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崇府发(1996)54号]
四、《崇明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崇府办发(1993)32号]
五、《崇明县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崇府发(1995)262号]
六、《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实施意见》[崇府办发(1993)7号]
七、《崇明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崇府办发(1998)20号]
八、《关于进行出售公有住房试点的实施意见》[崇府发(199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