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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建委关于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HA00200610135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4-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建委《关于本县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本县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制订的关于本市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府办 [2004]19号),根据市政府提出力争两年内基本解决本市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目标,现就本县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联席会议具体组成名单如下:
第一召集人 马乐声 副县长
召集人 秦文新 县府办副主任
张 荣 县建委主任
成员单位:县建委、县计委、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房地局、县规划局、县水务局、工商崇明分局、县监委、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委,以下简称县清欠办),具体实施清理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工作。县清欠办主任由县建委主任张荣兼任。
二、清欠范围和拖欠判定标准
(一)清欠范围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办理第一层次施工承发包合同的工程项目为主。
(二)判定拖欠的标准
拖欠工程款是指已经竣工的工程、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 3个月以上的未竣工工程,发包人(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根据具体情况,对拖欠工程款分别按以下标准认定:
1、已竣工结算的拖欠
(1)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仍拒不偿还的工程欠款。
(2)已经签订还款协议,未按计划时间偿还的工程欠款。
(3)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在工程竣工结算28天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
2、已竣工未结算的拖欠
工程已竣工验收,在合同约定的结算日期后(合同未作约定的,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56天后),发包人尚未按合同结算支付的工程欠款。
3、工程已完工,未办理竣工验收的拖欠
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42天后,发包人尚未组织验收,但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后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欠款(合同未作约定的,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尚未投入使用的,需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上述办法认定的工程欠款。 4、在建工程的拖欠
工程施工中,因变更承包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且承包人停止施工 3个月以上的,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对已完成工程量经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质量检测部门验收合格,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指定或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欠款。
三、工作步骤
(一)被欠项目申报
为消除被欠施工企业顾虑,提高申报真实性和保密性,建设部已组织各地采用统一网上申报的办法。由县建管所通知施工企业,通过资质申报软件中的拖欠工程款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县建管所网上确认后统计汇总。
(二)被欠项目归口
县清欠办对本县范围内的拖欠项目和市建委下达本县清欠项目进行具体分析,以项目为主线,开列拖欠工程款的具体项目清单。每月进行分类动态分析,确定清欠项目、清欠数,在明确“谁欠谁,欠多少”后,确定建设单位为还款第一责任人。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发生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就清欠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如无明确约定的,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县清欠办根据上述要求确定还款责任人后,将清欠项目归口到有关乡、镇、委、办、局落实解决,涉及到其他区县或外省市的拖欠项目,由县清欠办上报市清欠办。
(三)制定还款计划
针对每个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的项目,由拖欠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将还款计划和还款情况报县清欠办确认。
四、建立“不良名单”
(一)列入“不良名单”的标准
1、按照拖欠判定标准,已经仲裁机构裁决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并拒不偿还的工程欠款属恶意拖欠,拖欠单位即被列入“不良名单”,并作为典型案例处理。
2、对拖欠判定标准中其他各类情况,由县清欠办向建设单位发出《提醒通知书》;在《提醒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无结果的,由县清欠办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告通知书》;仍无结果的,经联席会议讨论,判定为恶意拖欠,列入“不良名单”。
法定代表人作为“不良名单”的内容之一。
(二)对“不良名单”的处理
1、县清欠办根据上述原则提出“不良名单”,报联席会议批准。
2、披露“不良名单”,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3、实行信息跟踪制度,相关信息录入企业合同信用状况。
4、提请项目批准、土地投标、规划许可、报建、施工许可、商品住宅预售、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审批(备案)等部门严格把关。
5、将“不良名单”提供给金融系统,作为金融单位信贷时减少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的依据。
6、对列入“不良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监察。
“不良名单”上的单位履行完清欠义务,经县清欠办审核并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从“不良名单”上删除,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五、建立防欠机制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行社会化保险和担保
1、建立完善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充分发挥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作用,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体系。
2、引入保险和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保证金、维修金等可以进入保险、担保范围。
(二)严格审批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
1、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和追加投资的管理,对查实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结合管理环节,在项目前置审批(备案)等方面严格把关。
2、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从业单位的管理,对违规企业坚决清除出市场。
3、规范以代建制为代表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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