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县2006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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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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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县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县2006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五日
 
 
 
关于做好本县2006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2006年上半年本县将进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换届选举。现就本县新一届村(居)委会的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06年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上海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居委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农村和城镇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为目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选举,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居)委会班子,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2006年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遵循以下4个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在各级基层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村(居民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宣传引导,实现党组织的要求与群众意愿的有机统一。
  (二)严格依法选举。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要求,做到法定的程序不变,规定的步骤不少。坚持正面引导,不包办代替;坚持民主选举,不以行政手段任命委派;坚持选举公开,不搞暗箱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群众的推选权、直接提名权、投票权和罢免权等选举权利。
  (三)提倡交叉任职。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提倡村(居民区)支部书记与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成员、居委会和居民区党支部成员实行交叉任职。交叉任职应当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实施。
  (四)提高队伍素质。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出发,以换届选举为契机,着力提高村(居)干部队伍素质,宣传引导群众把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居)委会班子。充分保障妇女在村(居)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在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妇女。
 
  三、实施步骤
 
  全县的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从2006年4月初开始至6月底结束,整个选举工作分以下5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和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选举工作机构。乡镇和村(居)分别建立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2、组织实施村财务审计。
  3、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4、培训选举工作骨干。
  5、确定新一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的职位和职数。
  6、编写换届选举宣传资料,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7、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组长。其中,200户以及200户以下的村,不设村民代表会议;200户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35人。居委会选举采取户代表方式选举的,同时进行户代表的选举工作。
  8、确定选举日。
  (二)选民登记和核对阶段
  1、以上一届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的选民登记名单为基础,认真组织选民登记和核对。
  2、查阅核对户籍资料,确认选民资格。
  3、以村(居)为单位,于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4、发放选民证。
  (三)提名候选人阶段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分以下4个步骤进行:
  (1)确定、公布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2)由本村过半数的有选举权的村民,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提名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且均以得票多的为候选人。
  (3)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本村选举日的5日之前,按得票多少顺序公告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4)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帮助村民了解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村委会班子力量较强、群众基础好、经济持续发展的村,组织由村民一次直接提名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
  2、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名分以下5个步骤进行:
  (1)确定、公布居委会成员候选人条件。
  (2)确定提名方式。提名候选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由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投票提名;二是由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户代表5人以上或者居民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名。
  (3)提名初步候选人,并于选举日10日以前公布。
  (4)确定正式候选人,并于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
  (5)介绍候选人。
  (四)投票选举阶段
  1、印制选票、制作票箱。
  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公布投票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4、设立并布置选举中心会场(中心投票站)、投票站和秘密写票处、验证发票处、代写处。
  5、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中心会场(中心投票站)的投票选举,集中各投票站的选票,组织选举工作人员监票、唱票、计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6、公告选举结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五)换届选举后的接续工作阶段
  1、做好新老村(居)委会班子交接工作。在新一届村(居)委会产生当日,上一届村(居)委会应当向新一届村(居)委会移交公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村(居)委会的办公设施、财务账目、资料档案等移交完毕。
  2、明确当选成员分工。交接任务完成后,乡镇要帮助指导各村(居)及时召开村党组织、村委会和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联席会议,明确“两委”成员分工。
  3、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务公开等各项工作制度,确保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确保居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总结验收。以村(居)委自查、乡镇普查、县抽查的形式,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检查和验收。同时,各乡镇要及时总结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各乡镇要成立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并抽调选举工作联络员,对选举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各村(居)委要成立由7-9人组成的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其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或各村(居)民小组推选产生。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确保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广泛组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认识,是做好选举工作的思想基础。各乡镇要把学习宣传《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选举办法》、《上海市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居委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贯穿于选举工作的全过程,每个阶段突出不同的宣传教育重点。要让广大选民充分了解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要积极教育、引导群众按照真实意愿投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三)认真组织实施村财务审计。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是村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村财务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向村民群众公开。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作出处理,并在选举前向村民群众公布结果。未组织实施村财务审计的村,不能实施村委会换届选举。
  (四)严格依法操作。村(居)委会换届选举是一项法律性强、涉及面广和影响深远的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组织,规范操作。村委会成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候选人,且均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也可采用不确定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投票选举产生。居委会选举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党支部战斗力强、工作基础扎实、民主氛围好的居委会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村(居)委会成员。村(居)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选举中心会场(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站都应设立秘密写票处。选举结束后,应当众计票并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在整个选举过程中,要做到候选人条件、选举程序、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四公开。
  (五)坚决纠正和查处选举中的违法行为。要规范竞争行为,为选举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正式候选人产生后,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或其他有效形式,组织候选人向群众或村(居)民代表发表治村(居)设想、回答选民提问,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候选人竞争承诺、治村(居)演说内容的审核,严禁违法违规承诺、人身攻击等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发生。要坚决制止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候选人被确认有贿选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资格或宣布其当选无效。同时,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因村(居)委会选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早发现,早报告,依法妥善处置。
  (六)认真做好总结和培训工作。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进行总结和统计(统计报表另发),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县民政局。要组织对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进行培训,县负责培训村(居)委会主任,乡镇负责培训村(居)委会其他成员,以不断提高村(居)委会成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同时,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村(居)委会各项规章制度。
 
 
崇明县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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