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建委制定的《崇明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崇明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意见
(试 行)
为巩固本县乡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乡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水平,确保乡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上海市市政局《上海市公路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本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县、乡镇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基本建立符合本县农村实际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县建委是本县乡村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乡村公路发展规划,负责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县建委所属的公路管理署是本县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指导并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制定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的考核标准,负责各乡镇的公路路政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对各乡镇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考查考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权属单位和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配备管理人员,结合本县实施的“百人、千人”就业项目落实养护作业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编制本区域乡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按市有关规定负责配合路政管理与路产路权保护,负责筹措和管理养护资金。
三、管理养护范围
在乡村公路规划网内,已建设好的路面宽度3.5米、长度500米以上的水泥砼或沥青砼乡村公路(含所涉桥涵及附属设施)。
四、管理养护要求
(一)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送县公路管理署备案。
(二)乡村公路的养护必须参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保持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绿化美观,桥涵等构筑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
(三)乡村公路的标志、标牌制作参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网络,各乡镇配备路政管理协管员,依法保障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参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配备桥梁养护专门技术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应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制度,每月一次巡查,每年一次重点检查。
(六)县公路管理署每半年对乡村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五、补贴标准
对纳入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道路,县给予资金补贴。路面宽度6米以上(含6米)的道路每年每公里补贴3500元,路面宽度4.5米以上(含4.5米)6米以下的道路每年每公里补贴2000元,路面宽度3.5米以上(含3.5米)4.5米以下的道路每年每公里补贴1000元。
六、资金来源及拨付
(一)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补贴资金从公路养路费中列支。
(二)补贴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积余资金留乡镇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县公路管理署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列出补贴资金明细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直接拨付至各乡镇专户。
七、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县建委负责解释。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