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县经委关于本县工业园区建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5-0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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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2-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有关市属单位:
 
  县经委《关于本县工业园区建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本县工业园区
建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本县工业园区的管理,增强招商引资能力,保护工业园区建设单位、落户企业和管理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本县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县工业园区是指规划中确定的崇明工业园区、富盛经济开发区、堡镇配套区、庙镇和向化镇“一业特强”基地。崇明工业园区:依托崇明新城,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产品、机械制造业和汽车配件等。富盛经济开发区:依托新河镇及崇明国际货运码头、港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光电子产品、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港口工业配套设施等。堡镇配套区:依托堡镇及现有的市属纺织企业及崇明发电厂等,重点发展轻工纺织、服饰服装、生物医药、环保设备制造业等。庙镇和向化镇“一业特强”基地:依托兴信厨房用具有限公司和永冠商业设备有限公司,重点发展日用不锈钢制品、商业设备及其配套产品。
 
  二、本县工业园区是崇明工业经济发展的主要载体,是工业向园区集中的集聚地。工业园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崇明生态岛建设总体要求和产业导向。
  (二)工业园区建设单位要制定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分期实施的详细规划,并经县规划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基础设施配套应基本达到“五通一平”。
  (四)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要规范用地手续,建筑工程符合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按照基本程序操作。
  (五)工业园区内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和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已建立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未建立的应借鉴先进经验,向工业园区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本县工业园区应严格按照生态岛建设总体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坚持培育特色产业,发挥集聚效应。根据崇明工业产业导向和布局规划,本县工业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的行业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电通讯材料、仪器仪表、汽车配件、港口工业配套设施制造、服饰服装、绿色农产品加工等。
 
  四、工业园区内道路、供电、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设计,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五、本着节约土地和合理用地原则,工业园区建设要成片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入驻的工业项目须经本县工业向园区集中工作联席会议评审。要适度控制地价,统一阶段性供地价格。
 
  六、为鼓励乡镇积极招商引资,凡乡镇引进的实体企业落户本县工业园区,可按崇府发(2003)9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县经委是负责崇明工业园区布局规划、产业导向、政策协调的职能部门,要做好本办法的实施、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崇明工业园区和富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相关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入驻企业在开发建设中与本县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税务、工商、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等部门的关系。各乡镇在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过程中,也要做好相关工作。此外,崇明工业园区和富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工业园区内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对外招商、物业管理及其配套服务,并对落户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建设、生产融资等方面提供服务。
 
  八、本实施意见由崇明县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崇明县经济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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