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县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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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9-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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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4-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现将《崇明县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崇明县拥军优属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县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体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意见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要不断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职责、有制度、有检查、有总结,保证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广泛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拥军优属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拥军优属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国防观念,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保障驻军部队的粮油、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应,并做好挂钩定点销售工作。

  五、各有关部门要从能源、交通、科技、信息等方面,积极扶持驻军和优抚对象发展生产经营,并给予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轮船码头确保部队战备训练车辆优先通行。对本岛过江车辆实行优惠,并在亚通公司内试行。保证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优先购票、优先乘船和享受上级规定的优待。县内公共交通线路车辆对持证革命烈士家属和伤残军人实行免费乘车。客运等部门要坚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开设军人候车(船)室。县内公园对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实行免费;各类文化、体育场所对上述人员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优惠。政府部门出资兴建的体育场馆和运动场所,应对部队有计划组织的军事训练予以支持。

  七、教育、劳动、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教拥军活动,有针对性地开设文化补习班和职业技能培训班,支持部队官兵开展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各类专业等级证书。

  八、落实和完善征兵工作责任制,动员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确保无责任性退兵,完成征兵工作任务。

  九、积极支持和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对本县入伍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实施奖励。

  十、鼓励驻崇部队官兵立足海岛、共创伟业。对常年坚守海岛、政治思想好、专业技术精,在保卫海岛、建设海岛工作中成绩显著者,由县政府授予“海岛卫士”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一、对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并按公休假处理其工资、福利待遇。

  十二、总工会、团县委等单位要针对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广泛开展具有崇明特色的结对共建和青年志愿者活动。县妇联应组织开展争创“好军嫂”活动,定期进行评比表彰,宣传颂扬“好军嫂”爱国拥军、奉献爱心、支持亲人在部队建功立业的典型事迹。

  十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有关规定积极做好随军随调家属的就业、培训和生活保障工作。公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准予落户的随军随调家属办理户籍等相关手续。要采取指令性与指导性相结合的方法,安排好部队随军随调家属的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并安置的义务。

  十四、依法保护军事设施,维护营区安全。全县国防工事的所在乡镇要建立国防工事保护小组,健全国防工事管理制度,签订保护协议,明确责任,明确奖惩办法。对破坏军事设施,到营区滋扰闹事者,司法部门应依法查处。各级组织要高度重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落实维护国防利益的责任。司法机关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服务。

  十五、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集资、摊派。地方公益事业和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须报县人民武装部或县双拥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十六、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互相支持。地方和部队如出现纠纷,军地领导应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十七、凡属本县户口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和带病退伍军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抚恤优待。

  十八、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伤残军人实行结对包户,并建立联系卡。

  十九、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动迁分房、申请农村建房宅基地时,按照国家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并应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义务兵战士作为动迁分房和农村建房人口。优抚对象申请廉租房时,对其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对涉及动拆迁的优抚对象,给予购买中低价商品房等的优待。

  二十、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改革中,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配偶就业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并确保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岗。各有关部门、主管单位和乡镇对下岗失业的优抚对象要优先进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为他们重新就业创造条件。

  二十一、革命伤残军人、复退军人(复退一年内)、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报考本县高中阶段学校和其他学校的,在录取时分别给予适当的优待。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和军队飞行员子女报名就读和报考本县各类学校的,在录取时分别给予不同类别的优待。现役军人工作调动,其未成年子女随调转学的,由教育部门予以妥善安排。革命烈士子女入国家办的托儿所、幼儿园,托费中由家长承担的部分予以免除。

  二十二、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应享受所在单位公(工)伤残职工同等待遇。各医疗单位对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伤残军人,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不自负医疗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单独结算、单独管理。各类医疗机构要对重点优抚对象和现役军人就医实行优先和优质服务。

  二十三、各乡镇要逐步改善老复员军人的生活待遇,做到随着农民平均收入水平的增长而同步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病故后,由县财政按照规定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并按照本县原有规定每月发给其配偶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二十四、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革命烈士家属(含离退休),凭民政部门通知,由所在单位发给抚慰金;对农村中没有工作的革命烈士成年子女享受的抚慰金,由乡镇在优待金中列支。

  二十五、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本县上年度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 100%计算,并由有关部门制定农村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建立正常有序的优待金保障制度。

  二十六、本县农村年满 60周岁无固定收入的退伍军人,每人每月给予60元生活补助,其经费由县、乡镇财政按一定比例分别承担。

  二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接收县分配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对其中革命伤残军人,应当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十八、采取政府补贴、社会捐助、优待金提取等办法,积极筹集县、乡镇“拥军优属保障金”。“拥军优属保障金”专项用于支持部队建设,解决烈军属的特殊困难,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十九、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本意见自 2004年8月1日起实施。本县过去制定的有关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乡镇和单位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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