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县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4-09-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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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4-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市属在崇有关单位:

  国务院决定于 2004年12月31日在全国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4]10号)要求,就本县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国家统一部署的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这次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本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

  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职能,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报系统,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分组中除农业以外的 19个行业门类。

  三、普查的内容、标准时间和进度安排

  本次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涉及 9套48种调查表,近2000个指标。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 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普查的进度安排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2004年底前为准备阶段,组建各级普查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选调普查员,开展试点,组织培训,进行普查摸底;2005年为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阶段;2006年上半年为资料开发、工作总结表彰阶段。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是国务院调整普查项目和普查周期后进行的第一次全国性大型普查(将原来的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并把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县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全力配合做好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搞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作好宣传,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凡在本县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五、普查的方法

  普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全面调查。

  (一)各乡镇普查办公室根据所确定的普查小区,采取由普查员上门直接发表调查的方法进行。

  (二)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调查表的填报,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上报。

  (三)注册在经济开发区单位的补充调查,由各经济开发区负责上报。

  (四)个体经营户由工商部门结合验照工作进行全面调查。

  (五)从事银行、证券、保险、邮政等业务活动的单位,其普查工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按照全国普查办公室的要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普查资料的同时,向本县普查办公室提供相应的普查资料。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的普查,由部队指定有关机构组织调查。

  六、普查的经费

  按照国家有关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精神,我县的普查经费由县、乡镇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的年度预算。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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