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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SYHA00200610126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门户网站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04-09-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计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县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本县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建立与崇明生态岛建设相适应的康复工作体系,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满足广大残疾人康复需求,根据市残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融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完善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使残疾人康复事业与本县的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本县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化康复工作体系。以社区为载体、家庭为依托、康复机构为骨干,利用社会资源,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能力,拓展康复服务范围,丰富康复服务内容,力争到 2012年,实现本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
阶段目标是:到 2005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0%享有康复服务,18岁以下各类残障儿童青少年90%享有康复服务。到2007年,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90%享有康复服务,18岁以下各类残障儿童青少年都享有康复服务。到2010年,本县内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康复服务。到2012年,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总体目标得以全面实现。
三、组织保障与部门职责
县和乡镇要把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统筹安排和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所需经费,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和落实各项措施。
计划委员会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协调残疾人康复设施建设的有关工作,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基本建设的投资计划,推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卫生部门要注重医疗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培训;制定完善医疗康复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各类残疾儿童筛查、检测、鉴定机构,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逐步形成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网络;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保健网的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社区康复站、点的领导与指导,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卫生部门目标考核内容。
民政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之中,利用社会福利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指导村(居)委会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指导精神残疾者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大重残无业人员的康复力度。
财政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政府职责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日常管控措施,做好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现场处置及事后收治;协助有关部门推进精神疾病社区康复工作。
教育部门要根据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高层次的康复专业人才;利用现有的普特融合的办学体系,对在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进行教育康复;积极创造条件,对学龄前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有教育康复需求的重度残疾儿童进行送教上门,并将送教上门的学生纳入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保障残障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残联组织要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建立康复工作机构,开展康复需求调查;参与康复工作检查与评估,指导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提高残疾人康复意识。
乡镇政府和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残疾人康复工作。
四、具体措施
(一)建立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县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制定有利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乡镇政府要完善扶残助残有关规定,促进形成有利于残疾人康复的社会、经济、文化等人文环境。卫生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康复医疗的相关政策,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民政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的相关政策,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劳动保障和医保部门负责将残疾人康复分别纳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范围,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的实施;公安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政策,不断降低精神残疾人的肇事肇祸率;教育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和送教上门的相关政策,保障残疾青少年享有教育的权利;残联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政策,推进本县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
(二)加大残疾人康复经费的投入。县、乡镇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为残疾人康复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对因残致贫而无力康复的残疾人给予救助,加大对残疾儿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经费的补助力度,从根本上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的权利。此外,县残工委要安排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后职业和生产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
(三)搞好残疾预防,提高人口素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和预防措施,使广大市民增强残疾预防意识,减少残疾发生,提高人口素质。卫生部门要建立新生儿筛查机制,健全出生缺陷监测体系,落实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制度,完善残疾儿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体系。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要做好学龄前残疾儿童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提高残疾儿童的康复率。
(四)建立康复专业人员队伍,提高康复服务水平。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全科医师、社区医生、特教老师的培训工程和继续教育内容,提高专业康复工作者业务水平。残联组织要加强对乡镇、村 (居)委会助残员的康复业务知识培训,村(居)委会残疾人协会设立康复小组,落实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康复服务。
(五)推进社区康复服务。在县、乡镇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民政、公安、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共同配合,以社区为工作平台,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性服务框架”之内,融入社区网络、城乡初级卫生保健网络、综合治安管理网络的建设之中,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残疾人康复站、社区学校等社区机构的作用,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搞好康复咨询、训练指导等工作,使广大残疾人得到便利、有效、实用的康复服务。全面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六)加强康复工作宣传教育。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纳入年度计划,特别是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要积极提供公益性宣传服务。要结合“国际残疾人日( 12.3)”、“全国助残日(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爱耳日(3.3)”、“爱眼日(6.6)”、“世界精神卫生日(10.10)”等宣传日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宣传残疾预防常识,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康复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七)建立康复工作评估检查制度。建立与完善科学的康复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案,根据总目标和阶段目标以及政策措施,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自查、抽查、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形式,运用措施评价和结果评价的方法,对目标实施进行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和终末评估。
年度评估:主要评价落实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包括组织领导、资源保障以及各项任务指标、干预措施贯彻执行情况。
中期评估( 2005年、2007年、2010年):主要评价阶段目标所提出的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残疾人康复工作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有关目标和措施进行调整。
终末评估( 2012年):主要评价总目标的实现情况,为以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提供依据。
崇明县残疾人联合会
崇明县民政局
崇明县卫生局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公安局
崇明县教育局
崇明县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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