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本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本县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本县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县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扶持劳务输出。
(一)凡在本县注册登记,加入崇明劳务协会或崇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经营活动规范的劳务公司,由县政府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安排海岛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二)凡属崇明劳务协会或崇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协会会员单位的劳务公司向岛外新输出本县城乡劳动力,并办理用工手续、缴纳城保或镇保、连续用工时间在一年以上、当年劳务输出在50人以上的,给予劳务公司每人50元的奖励;境外劳务每输出一人奖励劳务公司100元;向岛内用工单位新输送本县大龄劳动力(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并办理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劳务公司每人50元的奖励。
(三)鼓励本县劳动力到市区从事出租车行业工作。新从事出租车行业工作的驾驶员,凡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二、关于扶持岛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一)本县企业(含自主型非正规就业组织)新录用农村大龄劳动力(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并办理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每人600元的补贴;新录用城镇失业人员、征地劳动力、驻岛现役军人家属的,给予企业每年每人1000元的补贴;凡招用上述劳动力人数满30人的,再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
(二)本县企业(含自主型非正规就业组织)新录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办理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每人1200元的补贴。
(三)鼓励创业者通过开办微小型企业(含自主型非正规就业组织)吸纳就业人员。微小型企业新录用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征地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的,并办理用工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年每人1000元的补贴。
三、关于区域外就业实行交通补贴。
本县工业园区落户企业、一业特强企业和重点开发地区的企业,凡招用本区域以外的本县劳动力,企业直接用厂车接送或租公交公司车辆接送的,给予企业按实际耗油50%的交通费补贴;不使用上下班接送车的,可根据劳动力路途远近给予企业适当补贴。
四、关于扶持职业技能培训。
(一)根据市政府对崇明三岛的功能定位,本县城镇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市政府补贴项目以外的相关职业工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县财政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相关职业工种由县劳动保障局每年年初向社会公布)。
(二)本县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在市政府培训费补贴50%的基础上,其余部分县财政再补贴50%。
(三)职业培训单位组织非政府出资的就业项目实施定向培训,凡考核合格率在95%以上、就业率在80%以上(以办理用工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准,下同),每上岗1人,在市政府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培训单位每人100元的奖励;对实施储备性职业培训的单位,培训后一年内的跟踪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每上岗1人,在市政府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培训单位每人50元的奖励。
五、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补贴。
2008年底之前,全县农保集体统筹金缴费比例达到实得工资总额的15%,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5%。本县企业新招用本县大龄农村劳动力(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全年农保统筹金缴费基数达到当年缴费标准,县财政对企业农保统筹金新增部分给予50%的补贴。
六、上述各项政策执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七、本意见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