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县国资委制定的《崇明县县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四日
崇明县县级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县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司健康有序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崇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委会是指县级投资公司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一般为5-7人,其成员由国资、财政、审计及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立管委会,管委会对公司负有领导、决策、协调、审议、监督的职责,并代理行使公司董事会的职能,包括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分配等决策权利。
第四条 管委会的具体权责为:
(一)根据县政府提议,决定总经理人选;批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出资方案,决定年度经营计划;
(三)制定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及融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收购、兼并其他企业或产权转让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依法提出破产建议;
(七)对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检查,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审定公司章程及修改方案。
第五条 管委会采用季度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相结合的议事决策制度。
第六条 应当由管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管委会或总经理拟定草案或委托有关部门代拟草案,经管委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应当由管委会提出并需经有关方面审批的事项:由管委会或总经理拟定草案,经管委会讨论审议,形成会议决议后,提请有关方面审批。
第八条 决议实施过程中,管委会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对违反管委会决议的,应要求并督促总经理和有关责任人限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召开临时管委会会议作出处理决议。
第十条 管委会一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一般由管委会主任或有二分之一委员提议即可召开。管委会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其他成员召集。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委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委员通过。管委会实行记名表决。
第十二条 管委会会议应有记录,并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以下简称总经理)的,由管委会根据县政府的提议,确定提出总经理的任免名单,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四条 总经理的主要职权为:
(一)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二)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管理管委会的经营计划及投资决议;
(四)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
(六)提请管委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应由管委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及管委会给予的其他权责。
第十五条 总经理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贯彻执行管委会决议;
(三)维护公司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逐步对总经理实行岗位契约管理。由出资方会同管委会与总经理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在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重大事项考核的基础上实施奖惩。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由2-3人组成,其中1人由县董、监事会中心选派。监事会主要职责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崇明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