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 县政府各委、办、局 :
199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颁布以后,本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和公告。近些年来,随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以及政府机构的多次调整,本县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新设立、更名或者撤销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未得到确认和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建立和完善本县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告制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县政府决定,在2005年上半年对本县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并在清理之后,对具备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予以公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县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和乡镇两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二、清理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二)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
三、清理程序
(一) 申报登记。全县各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填写《上海市区县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意见表》(以下统称《清理意见表》,详见附后的表一)。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清理意见表》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委托机关。
(二) 汇总审核。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和乡镇政府对本机关及其主管的法定授权组织、法定受委托组织以及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进行汇总、审核后,填写《上海市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清理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后的表二)。县和乡镇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县政府法制办。
(三) 审查确认。县政府法制办会同县编办等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对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经审核具备条件的县、乡镇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经县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县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四) 公告名录。县、乡镇一级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告。
四、清理进度安排
这次清理从2005年3月开始,到6月底结束。
(一) 4月10日之前,县级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完成申报。
(二) 4月底之前,县政府法制办完成清理审查,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 6月底之前,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批复后,由县政府分批公告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名录。
五、清理要求
(一)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委、办、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法制办要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 各有关行政执法机构要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县政府各委、办、局除填写本单位的《清理意见表》之外,还要认真审核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填写的表格, 并经汇总后填写《汇总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