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县大型活动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05-02-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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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02-0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本县举办的各种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逐渐增多。由于对活动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等缺乏统一的管理规范和有效的检测、检验方法,给活动场所留下较多安全隐患。春节临近,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确保节日期间大型活动的顺利举行,现根据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大型活动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特点,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大型活动场所的监控。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县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情况,加强对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做到谁主办、谁负责。主办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搭设,并及时通报县安全监管部门;对场所内搭建的临时性设施、设备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必须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三、对活动中搭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和设备、安全疏散通道、场所承受人员容量、场所安全用电等情况,建设、技监、公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要督促主办方限期整改,如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必须责成主办方停止或延期举办。
 
  四、今后,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事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今年春节期间如举办大型活动的,在2月1日前书面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并根据活动进展情况跟踪续报。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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