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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1-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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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05-11-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单位:

  县监委、人事局、机关党工委制定的《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先进集体”评选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
“先进集体”评选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深入开展“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形成机关作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和考评机制,根据《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05)27号]精神,现就“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
  按照崇府办发(2004)98号文件和崇府办发(2005)27号文件规定,县级行政机关、市属在崇行政机关、乡镇行政机关(长兴、横沙两乡除外),以及县级行政机关、市属在崇行政机关、乡镇行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执法、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县级社会服务窗口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名额
  全县评选“先进集体”的名额为5个。

  三、评选标准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部门或单位争创、考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推进工作有序,并有完整的原始台帐记录。
  (二)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作风建设、政务公开、清正廉洁等方面,能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有特色,有成效,在县考核、测评、评议中名列前茅。
  (三)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近3年年度目标和实绩考核至少有1次为一等奖等次,无三等奖等次;公务员考核无不称职等次。在崇市属有关行政机关参考市条线工作考核结果。
  (四)凡有严重违反党纪和受刑事处罚以及违反计划生育等有关国策的人员的部门或单位,不得参加评选。

  四、评选办法
  (一)确定入围单位。县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县监委、人事局、政研室各自牵头考评的结果,确定10个“先进集体”入围单位。
  (二)入围单位的公示和推荐。10个“先进集体”入围单位名单在《崇明报》、《崇明政府门户网站》等大众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并将10个“先进集体”入围单位名单下发至本次参加评选活动的单位,从中推选出5个“先进集体”单位。
  (三)“先进集体”单位的确定。县评选工作小组根据公示和推荐情况,初步确定5个“先进集体”单位,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表彰和奖励
  县政府于2006年2月召开表彰大会,对评为崇明县“加强行政机关作风建设、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先进集体”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崇明县监察委员会
崇明县人事局
崇明县县级机关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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