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各单位:
《崇明县科教兴县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崇明县科教兴县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教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县科教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实现崇明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崇明县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行动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崇明县人民政府设立科教兴县奖励资金。县财政部门确保奖励资金的落实。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在科教兴县战略行动纲要实施过程中,为崇明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与组织(以下统称获奖对象)。
第四条 崇明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负责科教兴县奖励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审定获奖对象。崇明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科教兴县奖励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教兴县奖项设四个等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教兴县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特等奖每次授予名额不超过2个,其他等第授奖名额按当年评奖具体情况确定。如达不到获奖标准,各奖项可空缺。
第六条 科教兴县特等奖授予下列科技和教育工作者:
(一)在科技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显著成绩的;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科教兴县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教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者组织:
(一)在技术发明类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取得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成果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及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获得明显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中,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教育工作中,做出社会公众、有关部门、相同行业公认的贡献的。
本款第四项重大工程项目奖项原则上授予组织。
第八条 科教兴县奖励资金的获奖候选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委、办、局和县各直属单位;
(三)经县科技、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推荐科教兴县奖励资金获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上报至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候选对象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进行初步审核、筛选。
第十一条 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结果,分别组织不同的专业评审组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专业评审组形成评审意见,并提出奖项等级。
第十二条 经专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由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公布初评结果,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当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十三条 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初评结果公布期和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向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报告初审情况、专业评审组评审意见、初评结果公布情况以及异议处理情况,由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对获奖对象及等级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将审定的获奖对象及等级报送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颁发获奖证书和发放奖金。
第十五条 申请人剽窃、假冒、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教兴县奖的,由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教兴县奖励资金的,由县科教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对在科教兴县奖励资金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科教兴县奖励资金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县审计部门每年对科教兴县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政府。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